被告人秦X、魏X系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2024年1月,二人与被害人王X在公司聚餐时,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中,魏X先用拳头击打王X面部,致王X倒地受伤;秦X得知情况后,参与冲突,与魏X共同殴打王X面部及身体,致王X再次倒地受伤。经鉴定,王X右侧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轻伤一级)、双侧鼻骨板骨折(轻伤二级),另有多处轻微伤。此外,秦X在羁押期间,因琐事与同监室被害人崔X发生争吵,用拳头、膝关节击打崔X面部,造成崔X两处轻伤二级及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秦X、魏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天津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二人提起公诉。秦X因有多次犯罪前科,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魏X虽系初犯,但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孙启发律师担任辩护人。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同时,律师分别与秦X、魏X进行了多次沟通,听取其供述和辩解,了解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及二人的悔罪态度。
在梳理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律师发现了多个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要点:一是秦X、魏X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是魏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期间,其家属与被害人王X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赔偿了王X20万元,取得了王X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是秦X在羁押期间的故意伤害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也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
庭审中,孙启发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展开辩护。针对秦X的辩护,律师强调秦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同时指出秦X的部分犯罪行为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希望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前科情况,作出公正判决;针对魏X的辩护,律师详细阐述了魏X的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赔偿谅解等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同时,律师还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合理辩驳,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细节提出了异议,如魏X是否持械伤人等,结合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指出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秦X、魏X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二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以及魏X具有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决秦X有期徒刑二年,魏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孙启发律师扎实的刑事辩护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律师通过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挖掘有利辩护要点、有力阐述辩护意见,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实际情况,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得到了被告人及家属的充分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