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系被告的婚生女,2024年8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被告与原告母亲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中各自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当事人,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当事人并非其亲生女儿”“房屋系祖宅,自己仅享有部分份额”为由拒绝配合,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审查了民事调解书、房屋产权登记证明等证据,明确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与原告母亲将房屋份额赠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被告应按照调解书的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律师了解到被告主张当事人并非其亲生女儿,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系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
为了进一步掌握案件事实,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民事调解书、房屋产权登记查询结果、被告与原告母亲的离婚协议等证据,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了离婚调解笔录,核实调解协议的签订过程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笔录显示,被告在离婚调解过程中明确同意将房屋份额赠与当事人,并未对当事人的身份提出异议,也未主张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
庭审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一是当事人并非其亲生女儿,不同意将房屋赠与;二是房屋系祖宅,自己仅享有40多平米的份额,其余份额由兄弟姐妹享有,离婚调解协议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三是调解书中当事人的名字存在笔误,应属无效。
针对被告的抗辩,孙启发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身份问题,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并非其亲生女儿,且在离婚调解过程中未提出异议,现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于法无据;其次,关于房屋份额及无权处分问题,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系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且离婚调解协议系被告与原告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主张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关于调解书笔误问题,调解书中当事人的名字虽存在笔误,但调解笔录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身份信息与当事人一致,能够确认笔误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此外,律师还强调,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被告应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被告应配合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当事人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当事人名下。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为当事人顺利实现了房产过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