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2年9月入职某机电设备公司(后注销)从事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双方起初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9年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公司股东告知当事人因业务不饱和,让其待岗,待岗期间不发放任何劳动报酬,但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退休。当事人认为公司的做法违法,多次与公司协商待岗工资事宜,均遭到拒绝。2024年6月,当事人向公司邮寄《被迫辞职通知书》,以公司拖欠待岗工资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随后,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2年9月至2024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2024年5月、6月待岗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并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孙启发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明确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被迫辞职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律师确认了当事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待岗事实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等关键事实。
律师发现,当事人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涉及10余年的工作年限,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仅能主张近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部分已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考虑到公司已注销,股东作为责任承担主体,其财产状况及执行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若通过判决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能面临执行困难,无法及时拿到赔偿款。
基于以上情况,孙启发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后,制定了“以调解为主”的代理策略,希望通过协商方式高效化解纠纷,让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款。庭审中,律师首先明确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及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客观分析了当事人各项诉求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指出当事人主张的部分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随后,律师与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耐心释法明理,分析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考虑到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经过律师的积极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股东一次性支付当事人各项费用共计48000元,当事人放弃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次劳动争议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签订后,公司股东当庭向当事人支付了该笔款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保障。同时,双方就退工登记手续的办理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股东承诺配合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功调解,既为当事人高效追回了赔偿款,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又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实现了互利共赢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