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被告于2020年8月通过交友软件相识,9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2025年2月分手。恋爱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共计182451.96元,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累计18482.88元,还为被告购买订婚戒指支出7200元,以上款项共计208134.84元。
分手后,当事人认为上述款项均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返还全部款项及戒指。但被告拒绝返还,声称双方无结婚目的,转账款项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赠与(如520元、1314元等),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被告代当事人经营店铺,订婚戒指同意返还,但不同意返还其他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当事人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审查了当事人提交的转账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戒指购买发票等证据,梳理每一笔款项的性质、金额及支付时间,同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恋爱期间的相处情况、是否有缔结婚姻的合意等细节。
通过分析发现,双方在恋爱期间曾讨论过订婚、装修婚房等事宜,双方家长也曾在一起吃饭谈论过婚事,能够证明当事人向被告支付款项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部分大额转账应认定为婚约财产。但同时,被告提出的部分转账为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赠与、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的抗辩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需要结合款项金额、支付场景等综合判断。
庭审中,孙启发律师围绕“双方是否存在婚约关系”“涉案款项的性质及是否应返还”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律师指出,当事人与被告曾商议婚房装修、购买戒指等事宜,双方家长也为婚事进行过沟通,应认定双方存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关系,当事人支付的大额款项及为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婚姻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予以返还;对于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等),应认定为当事人向被告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不应返还;对于用于双方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的款项,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支出情况合理分担。
同时,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代当事人经营店铺”的抗辩,指出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及约定劳务报酬,且当事人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与经营店铺之间无直接关联,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综合考虑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同居生活情况、款项性质及用途等因素,判决被告返还当事人款项22000元及金大福牌男女足金对戒两枚,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这起婚约财产纠纷的成功代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公平合理原则,对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