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被告于2020年8月通*交友软件相*,9月正式确定恋爱**,2021年3月开始同居*活,2025年2月分手。恋爱*间,当事人通*微信、支*宝向*告转账共计182451.96元,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累计18482.88元,还为被告购买订婚戒指支*7200元,以上款项*计208134.84元。
分手后,当事人认为上述款项*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现双**分手,婚姻目的无法*现,被告应*还全*款项*戒指。但被告拒绝返还,声称双**结婚目的,转账款项*为具有*殊含义的小额赠与(如520元、1314元*),用于***居*间的日常*活开支,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被告代当事人经*店铺,订婚戒指同意返还,但不同意返还其他款项。双**商*果,当事人委托孙*发律师*起诉讼。
孙*发律师*手案件后,首先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转账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戒指购买发票等证据,梳理每一笔款项*性质、金*及支*时*,同时*当事人沟通*解*爱*间的相*情况、是否有*结婚姻的合意等细节。
通*分析发现,双**恋爱*间曾*论过订婚、装修婚房*事宜,双***也曾*一起吃饭谈*过婚事,能*证明*事人向*告支*款项*有*结婚姻的目的,部分大额转账应*定为婚约财产。但同时,被告提出的部分转账为具有*殊含义的小额赠与、用于***同生活开支*抗辩也具有*定的合理性,需要结合款项**、支*场景*综合判断。
庭审中,孙*发律师*绕“双**否存在婚约关*”“涉案款项*性质及是否应*还”等核心争议焦*展开辩论。律师*出,当事人与被告曾**婚房*修、购买戒指等事宜,双***也为婚事进行过沟通,应*定双**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关*,当事人支*的大额款项*为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分手,婚姻目的无法*现,被告应*以返还;对于*有*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应*定为当事人向*告表达爱*的一般赠与,不应*还;对于*于***居*间日常*活开支*款项,应*据双**实际支*情况*理分担。
同时,律师*对被告提出的“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代当事人经*店铺”的抗辩,指出被告未提供有*证据证明***在劳*关*及约定劳*报酬,且当事人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与经*店铺之间无直接关*,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
最终,法*采纳了孙*发律师*代理意见,综合考虑双**在婚约关*、同居*活情况、款项*质及用途等因素,判决被告返还当事人款项22000元*金*福牌男女足金*戒两枚,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这起婚约财产纠纷的成*代理,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又兼顾*公**理原则,对恋爱*间的财产纠纷处理具有*定的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