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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巧用“自认”规则,施压促成调解

  • 综合类型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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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锁定对方自认证据,强力施压促成调解,高效为二十五位农民工追回工程款,化解群体矛盾,专业尽责捍卫权益

案件详情

二十五位农民工跟随当事人(包工头)在某建设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及分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足额发放。当事人多次带领农民工向相关单位讨要工程款,历经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等多个程序,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情绪激动,多次与发包方、分包方发生冲突。

为了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当事人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某建设集团公司、分包方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613161.4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8161.9183元。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包括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工资结算表、农民工证言等。通过分析发现,分包方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曾在之前的案件中起诉过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进行工程结算,并提交了单方出具的结算材料,该结算材料中载明了具体的工程款金额。孙启发律师敏锐地意识到,分包方在之前案件中提交的结算材料属于自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自认,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

基于这一关键发现,孙启发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一是以分包方之前提交的结算材料为核心证据,主张工程款金额,无需进行工程量鉴定,节省诉讼时间和成本;二是强调发包方、分包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是在诉讼过程中向对方施压,促使其尽快支付工程款。

庭审中,孙启发律师提交了分包方在之前案件中出具的结算材料,指出该材料属于分包方对工程款金额的自认,应作为本案认定工程款金额的依据,无需再进行工程量鉴定,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律师详细阐述了发包方、分包方的付款义务,强调其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发包方、分包方深知其自认的结算材料对其不利,且面临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担心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在此情况下,孙启发律师抓住有利时机,向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希望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双方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经过律师的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发包方、分包方共同支付当事人工程款490000元,分四期支付,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当事人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案涉项目的纠纷就此了结。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功解决,不仅为当事人及二十五位农民工追回了拖欠的工程款,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 2025-09-16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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