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油站管理公司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纠纷产生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1日休息日加班费34241.57元、2024年防暑降温费1002.8元、2024年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286元,合计35530.37元。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仲裁请求。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各项费用,工资台账中包含休息日加班费,仲裁委未核查电脑中工资台账的原始数据,仅因劳动者异议就未采纳该核心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委托孙启发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审查了仲裁裁决书、公司提交的工资台账、考勤记录、与劳动者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劳动者休息日加班费;二是劳动者主张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通过分析发现,公司提交的工资台账虽包含休息日加班费项目,但未提供原始工资记录及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劳动者对工资台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劳动者在仲裁时陈述,入职时约定单休、每月工资4000元至5000元,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己不掌握,能够证明双方在入职时已就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达成一致,工资中应包含休息日加班费。
庭审中,孙启发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首先,关于休息日加班费,律师指出,劳动者在仲裁时明确陈述入职时约定单休,每月工资4000元至5000元,结合行业惯例及当地工资水平,该工资标准应包含休息日加班费,双方已就工资构成及支付标准达成合意,公司无需再额外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其次,关于工资台账,律师承认公司提交的工资台账无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但劳动者的陈述能够印证工资中包含休息日加班费的事实;最后,关于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律师提交了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已在工资中足额支付,劳动者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律师还针对劳动者提出的“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抗辩,指出劳动者在仲裁时已承认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又否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与工资构成是否包含加班费无直接关联,关键在于双方的实际约定和履行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劳动者在入职时与公司约定单休,每月工资4000元至5000元应包含休息日加班费,公司无需再额外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公司已在工资中支付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劳动者的主张不成立,判决公司不支付劳动者休息日加班费34241.57元,支付劳动者2024年度防暑降温费1002.6元、202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贴360元。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为公司免除了大额不当付款责任,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