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于2006年8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每月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并按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第三人系劳动服务公司派遣至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的员工,2010年1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四级,自受伤之日起不再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服务公司自2008年5月起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9月,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将第三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至金属制品公司。2022年5月,第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与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得知,金属制品公司自2017年6月起停止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第三人的仲裁请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劳动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了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05398.96元。
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自己补缴的费用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遂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审查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明确双方关于社会保险费承担的约定,同时收集了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补缴费用的票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劳动服务公司补缴费用的事实及依据。
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孙启发律师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承担社会保险费支付责任。现劳动服务公司已为第三人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
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105398.96元。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为劳动服务公司追回了补缴的巨额费用,厘清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归属,维护了劳动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