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劳*服务**公**某金*制品**公**2006年8月签订《劳*派遣协议》,约定由劳*服务**公****制品**公**遣员工,金*制品**公**月支*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费*,并按50元/人/月的标准支*劳*服务**公***费。第三人系劳*服务**公**遣至金*制品**公**作的员工,2010年1月在工作过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四级,自受伤之日起不再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服务**公**2008年5月起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9月,应**制品**公**求将第三人的社会保险关*转至金*制品**公*。2022年5月,第三人向**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仲*,要求确认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与劳*服务**公**在劳*关*。劳*服务**公**仲*庭审中得知,金*制品**公**2017年6月起停止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
仲*委裁决支*了第三人的仲*请求,劳*服务**公**服,向**提起诉讼,法*判决驳回劳*服务**公**诉讼请求,确认双**在劳*关*。判决生效后,劳*服务**公**第三人补缴了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计105398.96元。
劳*服务**公**为,根据《劳*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金*制品**公**担,自己补缴的费*有****制品**公**偿,遂委托孙*发律师*起诉讼。
孙*发律师*手案件后,首先审查*《劳*派遣协议》的内容,明*双****会保险费*担的约定,同时*集了劳*服务**公**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补缴费*的票据、法*判决书、仲*裁决书等证据,证明**服务**公**缴费*的事实及依据。
庭审中,金*制品**公****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孙*发律师*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依据,指出根据《劳*派遣协议》约定,金*制品**公**为用工单*,应*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劳*服务**公**收取管*费,不承担社会保险费**责任。现劳*服务**公**为第三人补缴了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有****制品**公**偿。
法*采纳了孙*发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金*制品**公***劳*服务**公**第三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105398.96元。这起案件的成*代理,为劳*服务**公**回了补缴的巨额费*,厘清了劳*派遣关*中用人单*与用工单*的责任**,维护了劳*服务**公**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