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XXXX民初XXXX号
原告: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湖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XX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X,执行董事。
被告:李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潘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李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院依法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XX公司、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2023年扩招委托协议书》全部费用60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234.47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标准,从2024年4月23日起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13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公式:60000×3.45%÷365×394=2234.47元);3、本案诉讼费、原告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2023年扩招委托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委托两被告通过扩招进入XX技术学院挂读并在三年后取得学校毕业证书。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二点约定,被告承诺在合同签订后应积极与原告所报学校进行沟通,确保原告能顺利进入该校,如最终原告未通过扩招进入该校,在结果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即最晚于2024年4月23日)完成退款,第二条第二点约定被告确保在2024年4月左右可查到原告的学生信息,如查不到,则全额退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其母亲微信向李X微信转账20000元、30000元,2023年9月15日向李X微信转账10000元,合计60000元合同款项。截止至2025年5月13日,两被告仍未依据合同通过扩招使原告进入XX技术学院挂读,且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退费条款多次与两被告协商退费无果。综上,两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现原告特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咨询有限公司、李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23年扩招委托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为:XX咨询有限公司(李X),乙方为:潘XX。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委托甲方就乙方能顺利通过扩招进入______相关事宜达成协议,扩招全部费用60000元,服务内容: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扩招进入_____学校并挂读,并且让乙方能在三年后取得以上学校毕业证书。甲方权利和义务约定:甲方在协议签订后,应当积极与学生所报学校进行沟通,确保学生能顺利进入该校,如果最终学生未通过扩招进入学校,按照合约在结果公布之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3.甲方确保学生拿到毕业证为统招专科国家承认学历;4.甲方确保明年4月左右学信网可查到学生信息如查不到则全额退费。协议落款处甲方为XX公司并加盖公章,李X按捺手印,乙方处由原告签名捺印。同日,原告委托潘XX向李X分别支付20000元、30000元,次日又支付10000元。
2024年4月11日,李X向原告发消息称:学校这边要上学籍和办学生证了,你待会不忙的时候把资料发给我户口本、身份证。半身蓝底照片,学历证书(高中或者中专),然后过段时间你就可以在网上查到你的学籍了。7月28日,原告称:我现在可以在学信网上查到我的学籍号了吗。李X称:我问问。随后李铭又称:刚问了还没出来出来了学校那边会通知我的。11月8日,原告称:不能再拖了吧?再拖一年拖不起了过两年到时候家里人帮我找工作干嘛的我还没毕业。李X称:不好意思今天醒的比较晚他那边回复的是你先下个学信网注册实名认证下先查询看有没有出来他是九月份开学后陆续注册的学籍大概是到三个月时间可以查得到如果还没有查到就是还没有上去。原告称:学校叫什么呀。李X称:XX技术学院。2025年3月30日,李X称:因为我不知道他们到底是去年就已经知道搞不了了,还是说是在想解决方案。因为我每回问他的时候,他从去年7月份,当时你问我的时候,我就问他,他说是不是说十月嘛,然后说十二月,然后又说3月份之前嘛。所以说,我也不清楚到底那边到底是在想办法,还是说是怎么样,还是他们也不知道。所以说,我才建议你退款。到时候的话,就是我会把我们这边这边截图啊,还有那些就是,给钱那些东西,就是转账那些东西,我会都发给你看。然后具体的操作,等我明天就是看明天中午还是晚上的时候,然后我给你打个电话,我详细的跟你说一下大概是怎么样搞。原告称:好,那个合同在你们那里吧。李X称:在老板那里,你等我想一哈怎么去搞这个,然后我明天直接电话跟你说。此后,原告还向李X发消息称:五一也过了,回来了没有,已经违约了一年多……最后以此给你发消息解决问题。李X称:你跟李X沟通好了没,你先跟他沟通好。
另查明,XX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李X,股东为李X(持股比例51%)、田耿(持股比例49%),李X为该公司监事。
还查明,原告与湖北XX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律师费6000元。
审理中,原告称XX公司通过申请招录名额盈余的情况下提交学生信息进入学校读书,和普通的通过考试进入的不一样,有点类似成人学历。要求李X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付款是付给了李X,他是否转给了XX公司不清楚,他与XX公司什么关系也不清楚,听李X说他只拿到了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XX公司、李X签订《2023年扩招委托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甲方确保明年4月左右学信网可查到学生信息如查不到则全额退费。但根据原告与XX公司高管李X以及法定代表人李X的沟通记录来看,直至2025年5月时原告仍未能在学信网上查询到对方承诺的XX技术学院的学籍信息,因此XX公司、李X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全额退费。合同首部已载明甲方为XX公司、李X,落款处由XX公司盖章和李X按捺手印,且李X系实际收款的主体,故该合同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应为XX公司和李X,两被告均应承担合同责任。
因此应由XX公司、李X共同向原告返还合同款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原告还主张律师费6000元,但该主张无对应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XX返还合同款60000元;
二、被告XX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XX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原告潘XX负担137元,由被告XX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李X共同负担1369元,公告费据实计算,由被告XX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李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依法预交上诉费,无正当理由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