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
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
结果:免于刑事处罚
亮点:可视化辩护
焦点:岗位职责的界定、因果关系的认定
二、案件进展情况及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
本案历时5年零3天。
经历4次取保候审,1次监视居住。
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Z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ZXX不服提起上诉,明月律师介入。二审法院以,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判处ZXX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ZX1,在担任某XX股份有限公司赤峰XX期间,与支行客户经理ZX2(另案处理)共同调查了L某某350万元贷款的抵押房产情况。
两年后,该XX面临破产重组,调查组在全面核查贷款的过程中发现客户经理ZX2办理的大量贷款均存在虚假材料、提前撤回抵押物等问题。
经查,被告人ZX1与客户经理ZX2共同调查的L某某的350万元贷款存在房产证造假、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案发时贷款已逾期。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XX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ZX1作为风险经理,其职责是参与贷前协同调查、核实抵押物是否处于可抵押状态以及抵押人的真实抵押意愿等。本案中,ZX1未到房产管理部门核查房产证的真实性,导致虚假房产证被用于办理贷款,该行为违反了XX内部的贷款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给XX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ZXX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时,明月律师通过制度对比明确岗位职责;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逻辑和事实认定;强调法律适用原则,反驳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通过制作《贷款流程图》展示贷款从申请、审批到放款的完整流程,帮助二审法官更直观地识别损害结果发生在哪一环节,以此证明ZX1已尽到岗位职责,无违法行为。最终,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三、辩护思路
在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通过引用XX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详细且全面地论证了各个岗位职责的具体划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清晰地表明,ZXX作为风险经理的职责范围仅限于审查贷前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合规性要求等,至于调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则明确应由客户经理负责核实和保证。基于此,辩护律师为了进一步强化辩护力度,并避免冗余论述,在案件发回重审时,并未将重点放在重复论证岗位职责的划分上,而是选择从其他角度切入,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结果。具体如下:
其一,简明扼要地阐述岗位职责的划分依据,以此阐明ZXX对调查资料仅限于形式性审查,不涉及实质性审查;
其二,突出强调XX内部对各责任人的处罚决定以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均未指出ZXX存在违规或失职行为。以此强调XX作为内部规定的制定主体享有解释权。各办案机关无权擅自扩大或改变其规定的内涵与外延,应当尊重XX基于自身管理实践作出的认定结论。进而,从XX未处罚ZXX的结果判断,ZXX并无任何失职行为;
其三,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辩护人主要以举例的方式促使公诉人和法官反思……
本案已查清的客观事实表明,ZXX从始至终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系被伪造文件欺骗,无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从放款流程上看,XX放款的前提是办理他项权证,而非基于ZXX审查的房产证,进而,贷款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后期伪造的他项权证。至于为什么能够提供过伪造的他权证取得贷款的原因是,XX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如抵押登记岗位缺失、制度流程不完善)所致,哪有让员工为单位管理漏洞承担风险的道理?!
本案中,采用伪造的文件骗取贷款的贷款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而把按照岗位职责审查的XX工作人员判了刑。就好像“不抓偷东西的小偷,把看大门的保安抓了”。不追究领导失职的责任却把其他岗位上的员工判了,就好比“爷爷奶奶想要抱孙子,不找儿子、儿媳妇的问题,反过来把孙女揍了一顿”……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ZX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如此典型的无罪案例最终未能取得无罪的结果,对于辩护人而言甚是遗憾。但ZXX拿到定罪免刑的判决书时,看到的是工作保住了。因此,他在经过接近2000天的摧残后,选择了“见好就收”。
ZXX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压力是因为,本案开庭前公诉人明确表示已经接到上级“指示”,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建议判处缓刑,否则必须实刑。为此,辩护人当庭征求ZXX意见是否要变更为罪轻辩护,ZXX满眼血丝地看着我说:“不认罪!”。
法庭辩论时,我打破常规说道:“当我听到公诉人说“受到上级指示……”时,突然觉得自己写的辩护词了无生趣,我不知道今天我们坐在这里开庭的意义是什么。所以,我庭前写的辩护词就先不念了,我现在就情理分析、举例子……我就想知道为什么该抓的不抓,不该抓的抓一堆?法律的指引作用如何体现?如果说在座的各被告人构成犯罪,那现在正在工作的,相同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在犯罪!”
当我特别激动地发表完辩护观点后,我听见公诉人叹气了、法官也叹气了,包括之前一直在桌子下偷看手机的陪审员也跟着皱起了眉头。突然觉得有戏!庭审后,我追着公诉人:“既然您有能力跟上级沟通,能不能带着我的辩护观点再沟通一下……”公诉人不置可否。四个月后,当庭没认罪的均判处了定罪免刑,唯一一个认罪的判处了实刑,这种结果令人回味。
与发回重审前的二审相比,辩护人选择变更“赛道”,更深层次的突破在于对“因果关系”的精确认定与切割。本案损失根源在于抵押登记环节的彻底失效(岗位缺失、流程漏洞导致假他项权证被接收并作为放款依据),这一环节完全独立于ZXX作为风险经理参与的贷前调查工作。即使贷前未能识别假房产证,只要抵押登记环节有效运作,损害仍可避免。因此,刑法归责点明确锁定在抵押登记环节的失守,ZXX的行为与之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X自身的管理漏洞风险不应转嫁为员工个人刑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