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余某某、某酒店管理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云南XX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系材料商,被告某装饰公司系有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公司,该公司承包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位于丽江市XX工地工程。2023年4月10日起,原告向被告某装饰公司提供水电材料,但被告未支付全部材料款。经古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双方于2024年4月11日核对确认拖欠材料款84082元,当日被告支付4200元,剩余79882元未支付。经查,二被告就该工程已结算,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尚欠被告某装饰公司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材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79882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24日进行庭前调解。田XX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调解,被告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袁XX、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远程网络出庭参加调解,本案顺利审理终结。
调解期间,田XX律师结合买卖合同履行事实、材料供应凭证及二被告工程款结算情况,精准阐释货款支付的法律规定,明确二被告的责任边界,耐心引导双方协商,既维护原告合法债权权益,也兼顾被告实际履行能力,推动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支付金额及履行方式。在田XX律师的积极推动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高效化解货款纠纷,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债权,也节约了各方诉讼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双方达成的核心调解协议如下:1. 由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原告余某某材料款71890元,具体履行期限为: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每月20日前支付14378元;2025年3月5日前支付14378元;2. 若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有权按照未下浮的诉请材料款总额79882元的剩余未支付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3. 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计899元,由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自愿负担。
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田XX律师作为原告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立足当事人核心诉求,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办案风格,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成功帮助当事人锁定拖欠材料款债权,充分彰显律师维权价值。
1. 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明确维权路径:接受委托后,田XX律师第一时间核实买卖合同履行细节、材料供应凭证及二被告工程款结算情况,精准界定二被告的责任主体,明确材料款主张的法律依据,为原告制定清晰、可行的维权方案。2. 高效推动调解结案,快速实现权益:考虑到原告急于追回材料款的诉求,田XX律师优先推动庭前调解结案,凭借专业的法律解读和耐心的协调工作,化解双方分歧,帮助原告快速锁定债权,避免冗长诉讼流程,实现高效维权。3. 最大化防范执行风险,保障权益落地:调解协商中,田XX律师重点关注付款条款设计,增设逾期付款按全额剩余款项强制执行的约定,有效约束被告履行义务,防范后续执行风险,确保原告材料款能够顺利兑现。4. 全程专业护航,化解当事人顾虑:从案件立案、证据梳理到调解协商、文书确认,田XX律师全程跟进,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解答法律疑问,缓解当事人维权焦虑,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获得当事人充分认可。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田XX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积淀,也践行了“为民维权、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为类似材料款拖欠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