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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辩护人,精准辩护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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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全程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研判法律适用,聚焦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发表针对性辩护意见,成功说服法庭采纳相关意见,助力被告人获得罪责刑相适应的从轻处罚,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充分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3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王XX、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5月21日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指定云南XX担任被告人王XX的特别授权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全程刑事辩护服务。
同案被告人李XX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羁押;同案被告人张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羁押。三名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分别为云南XX杨某某律师(李XX辩护人)、田XX律师(王XX辩护人)、胡XX律师(张XX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1月底至12月期间,周X(在逃)分别伙同被告人张XX及李XX、王XX从外省至云南,辗转丽江、楚雄等地,通过境外聊天软件“飞机”群内上线发布的信息,在丽江市辖区的酒店、民宿内,以“贷款包装员”身份与卡主见面,以办贷款为由让卡主提供名下银行卡、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并发送至该群内,按上线指示将卡主银行卡贴在随身工作手机背面,协助上线将转入卡主银行卡内的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以有卡消费等方式转移,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王XX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为:2024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XX、王XX至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火焰咖啡包间与卡主熊XX见面,二人利用熊XX提供的两张银行卡接收、转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其中一张银行卡接收、转移6名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冯XX、陈X)被骗资金共计311199元,两张银行卡当日流转资金共计7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张XX、王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X、王XX系坦白,被告人张XX系自首,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从宽处理;庭审后被告人张XX、李XX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XX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6月1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王XX、张XX及三名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田XX律师作为被告人王XX的指定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全程为被告人王XX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量刑情节的认定及具体量刑幅度的确定。庭审中,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各辩护人分别发表辩护意见,聚焦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田XX律师作为被告人王XX的指定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提出三点核心辩护意见:1. 本案上游犯罪悬而未决,部分流转金额没有查证属实,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2. 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 被告人王XX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核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人的犯罪总额已达情节严重标准,对“上游犯罪未决、流转金额未查实”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田XX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王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 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 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3. 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4. 被告人李XX、张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元按比例发还上游犯罪被害人;5. 随案移送的三部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该判决充分采纳了田XX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王XX作出了罪责刑相适应的从轻处罚判决。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田XX律师作为被告人王XX的指定辩护人,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立足刑事辩护核心职责,凭借扎实的刑事法律专业素养、严谨的办案风格和精准的辩护思路,全程为被告人王XX提供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充分发挥了指定辩护人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彰显了律师的专业价值与责任担当。
1.  精准研判案件,明确辩护方向:接受指定辩护委托后,田XX律师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细节,深入分析本案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分工、量刑情节,精准界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性质及罪责大小,结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明确了“聚焦从犯、认罪认罚情节,争取从轻处罚”的核心辩护方向,为庭审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2.  精准发表辩护意见,助力从轻处罚:庭审中,田XX律师紧扣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针对被告人王XX的犯罪情节,发表了逻辑清晰、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既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否认指控罪名,又重点凸显被告人王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合理阐释辩护观点,成功说服法庭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助力被告人王XX获得罪责刑相适应的从轻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  坚守辩护职责,保障诉讼权利:作为指定辩护人,田XX律师始终坚守“尊重事实、恪守法律”的辩护原则,全程跟进案件办理流程,及时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思想状态和案件相关细节,耐心解答被告人的法律疑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量刑相关法律规定,引导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知情权等法定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4.  精准把控法律适用,彰显专业素养:本案涉及共同犯罪、从犯认定、坦白、认罪认罚等多个量刑情节,田XX律师精准把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对各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适用提出针对性意见,有效反驳不合理指控,精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积淀和办案能力。
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王XX的合法诉讼权利,也践行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原则,展现了田XX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为类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 2025-07-02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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