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
- 原告:张X,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李X,河南XX律师。
- 被告:李X
- 第三人:王X
- 第三人:赵X
(二)核心案情
原告张X与第三人王X于 2014 年 7 月 2 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妻关*。张X诉称,被告李XX知王X有*偶,仍与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李X,包*转账款项*购置车*等,该行为无效,要求李X返还 56723.35 元、豫 LD23599 五菱牌小型新能*汽车*辆,赔偿精神损失费 30000 元*公*道歉,第三人赵X配合办理车*过户。李X辩称源汇区法*无管*权,其与王X系朋友关*,双***往来为正常*款还款,车*系其父赵X购买,不构成*当得利。第三人王XX与李X系朋友关*,经*往来正当;第三人赵X辩称车*系其个人贷款购买,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请。
二、办案经*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受理本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及两位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 庭审中,各方*事人围绕管*权、是否存在不正当关*、款项*质、车*归*等争议焦*提交证据,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对话录音等证据,被告及第三人提交了转账凭证、车*贷款偿还证据等,法*对相**据进行审查*实并认定案件事实。
三、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原告张X 56608.35 元;
- 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984 元,由被告李X承担 642 元,原告张X承担 342 元。
(二)判决理由及适用法*
- 适用法*:《中华*民共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 判决理由:
- 管*权*题:法*经*查,依法*本案行使管*权,未支*被告关***权*异议。
- 不正当关*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话录音,能*认定王X与李X系情人关*,违背公*良俗,不受法*保护。
- 不当得利*定: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向*X的转账,属于*妻共同财产,王X的处分行为不正当,致使张X财产受损,李X取得该款项*合法*据,构成*当得利。经*算,双***转账差额为 56608.35 元,李XX*以返还。
- 车*相*:涉案车*登记在第三人赵X名下,且赵X提供了偿还贷款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车*及赵X配合过户的诉请不予支*。
- 精神损害赔偿及道歉:本案系不当得利*纷,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属于*权*任*担方*,与本案非同一法*关*,不宜一并审理,故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