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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离婚分割财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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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离婚分割财产案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XX

一、案情简介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

  1. 原告:甲
  2.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3. 被告:乙

(二)核心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 2014 年 7 月 2 日登记结婚,2020 年 1 月 29 日生育婚生子丙。甲诉称,婚后其在家照顾家庭和孩子,而乙长期夜不归宿、酗酒,2021 年 8 月将其与孩子赶出家门并更换门锁,且乙存在与他人不正当同居及与其他女性保持联系的行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乙每月支付 3000 元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定 10 万元),并要求乙支付精神抚慰金 50000 元、家务补偿费 100000 元、经济补偿 20000 元。乙辩称同意离婚,但否认甲所述事实,主张婚生子由其抚养、甲每月支付 1000 元抚养费,认为甲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不分或少分财产,且甲主张的各项补偿缺乏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二、办案经过

  1.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2. 庭审中,原告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其诉讼主张,双方围绕离婚事由、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及各项补偿诉求等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举证质证,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案件事实。

三、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1. 不准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2.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甲负担。

(二)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1.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及孩子均来之不易。婚后尤其是生育孩子后产生矛盾属正常情况,双方应通过沟通谅解化解矛盾。婚生子仅 2 岁有余,双方均愿意抚养孩子但无法达成一致,若判决离婚,无论孩子抚养权归属何方,都会对孩子及双方造成伤害。且双方对婚后财产争执较大,此次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2022-10-28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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