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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离婚分割财产案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

一、案情简*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

  1. 原告:甲
  2.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3. 被告:乙

(二)核心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 2014 年 7 月 2 日登记结婚,2020 年 1 月 29 日生育婚生子丙。甲诉称,婚后*在家*顾**和*子,而乙长期夜不归*、酗酒,2021 年 8 月将其与孩子赶出家*并更换门锁,且乙存在与他人不正当同居*与其他女性保持联系的行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乙每月支* 3000 元*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定 10 万*),并要求乙支*精神抚慰金 50000 元、家*补偿费 100000 元、经*补偿 20000 元。乙辩称同意离婚,但否认甲所述事实,主张*生子由其抚养、甲每月支* 1000 元*养*,认为甲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分或少分财产,且甲主张*各项*偿缺乏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应*双***分担。

二、办案经*

  1.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受理本案后,依法*审判员适用简***公*开庭审理,原告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2. 庭审中,原告提交相**据佐证其诉讼主张,双**绕离婚事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及各项*偿诉求等争议焦*进行陈*和*证质证,法*结合双**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认定案件事实。

三、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1. 不准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2. 本案受理费*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甲负担。

(二)判决理由及适用法*

  1. 适用法*:《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 判决理由:法*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记结婚,婚后*育一子,婚姻及孩子均来之不易。婚后**是生育孩子后*生矛盾属正常*况,双****沟通*解*解*盾。婚生子仅 2 岁有*,双**愿意抚养*子但无法*成*致,若判决离婚,无论孩子抚养***何*,都*对孩子及双**成*害。且双**婚后*产争执较大,此次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从*护家*稳定、社会和*及有***子健康**的角度出发,法*认为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的全*诉讼请求不予支*。


  • 2022-10-28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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