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 A、吴 B 与郑 C 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件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丹律师
作为原告代理人,维护其人格权和财产权。收集有利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成其诉求。

案件详情

周XX、吴XX 与郑XX 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件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

  1. 原告一:周XX。
  2. 原告二:吴XX。
  3.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4. 被告:郑XX

(二)核心案情

原告周XX 与吴XX 系母女关系,周XX 与被告郑XX 系婆媳关系(周XX 配偶为郑XX 之子)。2021 年 8 月起,周XX 因家庭琐事与郑XX 一家产生矛盾,后发现配偶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二原告诉称,郑XX 不仅未妥善处理矛盾,反而在抖音平台发布含 “骗婚专业户”“输卵管不通”“狠心变态” 等针对周XX 的侮辱性言论,以及 “几个孩子几个爹”“生了几窝” 等针对吴XX 的不实言论,还散布隐私信息,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恶意评论,造成二原告名誉受损,周XX 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重度焦虑,故要求郑XX 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40000 元及律师费、诉讼费。郑XX 辩称未对二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发布相关言论是对网友的合理阐述,且二原告也在网络上对其进行恶意攻击,其已另案起诉,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办案经过

  1.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二原告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XX 均到庭参加诉讼。
  2.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抖音截图、录音、诊断证明等证据佐证侵权事实,被告郑XX 进行答辩并主张二原告存在反向侵权行为。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案件相关事实。

三、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1. 被告郑XX 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抖音平台发布的有关原告周XX、吴XX 的侵权内容;
  2. 被告郑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注册的 “抖音” 账号上发布向原告周XX、吴XX 赔礼道歉的文字信息(道歉信息内容及发送方式须经法院审核认定);
  3. 被告郑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XX、吴XX 精神损失费 10000 元;
  4. 驳回原告周XX、吴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 250 元,由被告郑XX 负担。

(二)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1.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
  2. 判决理由:
    • 侵权认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害。被告郑XX 在家庭矛盾发生后,未理性处理,反而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含贬损二原告人品的语言、文字及隐私信息,引发网友恶意评论,客观上造成二原告名誉受损、正常生活和工作受侵扰,其行为已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责任承担:二原告要求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原告精神痛苦程度(周XX 的诊断证明)及被告主观过错,酌定支持 10000 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供充分依据,不予支持。
    • 被告抗辩:被告虽主张二原告存在反向侵权,但该事由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可通过另案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 2022-10-23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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