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市武**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5)鄂XXXX民初XXXXX号
原告:张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XX组,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北XX律师。
被告:郭XX(曾*名郭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地北京市海*区X号,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XX与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XX*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张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告支*欠款154000元;2.判令被告向*告支*资金*用损失2665.48元(计*方式:154000×(3.1%÷360)×201天,自2025年1月11日起以银行同期LPR暂计*至2025年7月30日,最终**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的律师*6500元;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第2项*讼请求资金*用损失系依据2025年1月20日的LPR计*;原告同意按微信聊天记录与被告确认的欠付金*152918元*张*告欠付的款项。
事实和*由:原告从*游*陪玩行业,被告为原告客户,被告自2024年*在原告处点游*陪玩,期间被告有**部分款项,后*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确认被告在原告处尚*15万*陪玩款项*给。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仍不给结款。2025年1月4日,被告向*告出具一份电子欠条,欠条内容*明*告欠原告本金154000元,应*2025年1月11日归*。但到期后*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始终*能*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从*告出具借条之日,由服务合同关*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现依法*至法*,望判如所请。
被告郭XX*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张XX自述其从*游*陪玩,通*其他游*陪玩于2024年**接触到郭XX,原告及其余*多个陪玩,一起陪郭XX玩英雄联盟、鹅鸭杀游*,陪玩的单*大概40-50元/时/人,每次陪玩英雄联盟大概是四五个人,玩鹅鸭杀大概十几个人,时*不等。张XX每次都*载每个陪玩人员上线时*和*级,据此以不同的时*结算每个陪玩人员的报酬并发给郭XX,郭XX按张XX发送的金*支*报酬,郭XX每次通*微信向*XX转账,后*XX再付给其他的陪玩人员,张XX仅介绍其他游*陪玩人员但对其他陪玩人员没有**关*,其他的陪玩人员未找郭XX催款。郭XX最后*次消费*概是2024年12月31日。
郭XX通*微信与张XX沟通*玩结算及付款情况,2024年11月10日,郭XX发送“哥们,在么?有*公*户么”,张XX“在的哥,这个暂时*”,郭XX“对公*号暂时*有*吧?那*给我个收款账户吧,收款账户信息给我一下,我安*人付一下款,把账给咱们结一下,他那***是网银转账,这个有*”,张XX发送其武*农*商业银行账号,次日郭XX通*银行转账向*XX支*14560元*发送该笔转款截图。2024年12月2日 起,张XX向*XX催陪玩款项,郭XX称安*财务打款,2024 年12月10日张XX发送“账单*事情我还是要提一下,现在已经*万*”,郭XX“你有**时*弄一个网上的借条”“你把账单**,改成*俩之间出借的金*”“这样你也安*”,张XX“我晚些弄一下”;2025年1月3日,张XX“一共是152918”并发送聊天截图一张。后****日通*XX电子签微信小程*签订个人借条。该借条载明:“为其他事由,本人向*XX借取本金154000元,自2024年11月5日出借,需在2025年1月11日归*,还款方式为2025年1月1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任**方*履行或不完全*行本借条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违约 责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成*损失,包*守约方*实现债权* 支*的律师*、诉讼费”等内容。
2025年6月12日,张XX(甲方)与湖北XX(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由该律师*务所委派律师*理本案。原告为此支*律师*6500元。
本院认为,张XX提交个人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证据,拟证明*XX、郭XX就郭XX欠付的游*陪玩报酬协商*致转化为郭XX对张XX的欠款。郭XX*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其自行承担不利*法*后*,张XX的举证与其陈*能*相*印*,本院对张XX提交的前述证据依法*以采信。案涉借条约定的借期已于2025年1月11日届满,暂无证据证明郭XX此后*在还款的事实。虽借条载明*款金*为154000元,张XX按照双**账的金*152918元*张*XX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该诉讼请求未超出法*规定的范*,本院予以支*。
关**金*用损失。案涉借条并未约定利*,郭XX到期未还款,故张XX有**张*XX于*期届满*次日即2025年1月12日起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本院对张XX主张*资金*用损失予以调整,应*欠款152918元*基数,自2025年1月12日起按年**3.1%的标准计*至款项*清之日止。对张XX超出上述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关**师*。张XX主张*律师*,系其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且案涉借条已就律师**承担进行约定,金*亦未超出正常**,本院予以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告张XX偿还欠款152918元;
二、被告郭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告张XX偿还资金*用损失,以本金152918元*基数,自2025年1月12日起按年3.1%的标准计*至款项*清之日止;
三、被告郭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告张XX支*律师*6500元;
四、驳回原告张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434元*公*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郭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当事人在法*规定的期限内申*执行后,人民法*将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事人采取限制高*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X
二零二六年*月二十一日
法*助理: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