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机关*南省濮**华**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中专文*,无业,户籍*在地河南省濮**。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7月7日被濮**公**华**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6月24日被濮**华**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因犯诈骗罪,于2024年11月8日被河南省新蔡*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六千元(服刑中),2025年2月6日被濮**华**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看守所。
辩护人朱X,河南某某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解XX,本科文*,户籍*在地山**临沂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8月15日被濮**公**华**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6月24日被濮**华**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吕XX,男,初中文*,无业,户籍*在地辽宁*铁岭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0月27日被濮**公**华**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6月24日被濮**华**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上海*某律师*务所律师。
濮**华**人民检察院以濮**刑诉〔***〕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解XX、吕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7月8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普通**组成*议庭,因涉及未成**犯罪,不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濮**华**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公*,被告人谢XX、解XX、吕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濮**华**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7月份,被告人谢XX在网上学到了收购QQ号、微信号、企业微信号等号贩卖给上家*于*施*信诈骗的技术后,大量收购账号以每个100至250元*等的价格卖给多个上家。谢X(已被行政处罚)、王X(另案处理)、王XX、李XX(二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得知谢XX有*述挣钱*路**动加入并成*名为“强*集团”的微信群,谢XX将上家*绍给加入人员后,每个账号抽取10元*酬共计*利44250元。谢X提供给上家**某(已被行政处罚)的微信号,被他人用于*骗被害人王X。
2023年3月份至2023年7月,被告人解XX为谋取非法**,在明*上家*违法*罪提供帮助的情况*,仍将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出租给周*某的上家*用,获利1000元,另发展五个下家*微信号(号主张XX,已被治安*罚)、抖音号(号主刘XX),抖音号(号主姚*某)、傅*某的微信号出租给上家*用,并听从*家**在抖音、快手圈内发布足球博彩视频、发布评论,为诈骗活动提供引流,收到上家*账23850元。
2023年4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吕XX通*加密软件“飞机”联系上家,后**自己的支*宝转账进行线上交易“U”币30465.61,向*家*供解XX、周*某、谢X、艾XX等人的支*宝转账,提供支*结算帮助。
被告人谢XX、解XX分别*2023年7月7日、2023年8月15日被公**员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吕XX于2023年10月27日向***关*案。
为指控上述事实成*,公*机关*庭宣*并出示了户籍*明、到案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公*机关*为,被告人谢XX、解XX知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罪,仍为他人提供通*传输等技术支*帮助,情节严*;被告人吕XX知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罪,仍为他人提供支*结算帮助,情节严*,其行为均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XX、解XX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处罚。谢XX、解XX、吕XX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处理。谢XX在判决宣*以后*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判决宣*以前还有*他罪没有*决,适用《中华*民共和**法》第七十条,应*数罪并罚。建议(本案)判处谢XX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诈骗罪判处的有*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六千元,执行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解XX、吕XX均单*罚金。提请本院惩处。
被告人谢XX、解XX、吕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被告人谢XX辩护人认为:谢XX具有*首情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处罚。
被告人解XX辩护人认为:解XX具有*首情节,积极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处罚。
被告人吕XX的辩护人认为:吕XX犯罪数额不大,认罪认罚,预缴罚金,请求对其从*处罚。
经*理查*:
一、被告人谢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事实
2022年7月份,被告人谢XX通*网络得知收购QQ号、微信号、企业微信号等账号,出卖给他人用于*施*信诈骗从*谋利*方**,大量收购上述账号后*每个100至250元*等的价格卖给多个上家,王X(已被判刑)、谢X、王XX、李XX(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得知后*动找谢XX加入,成*名为“强**团”的微信群,谢XX在群内将上家*绍给王X等人,从*述人员出售账号中抽成*利*计44250元。经*,谢X出售给上家**某(已被行政处罚)的微信账号被他人用于*骗被害人王X;周*某的上家*用(解XX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支*其好处费。
二、被告人解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事实
2023年3月至7月,被告人解XX将其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出租给网络上家*用,另发展下家*微信账号(号主张XX)、抖音账号(号主刘XX)、抖音号(号主姚*某)、傅*某的微信账号出租给上家*用,并受上家*使在抖音、快手平*发布足球博彩视频及网评,为电信诈骗活动吸粉引流,与上家*算好处费*计23850元,分发下线后*个人获利10000元。
三、被告人吕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3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吕XX在其银行卡曾*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被止付的情况*,通*加密软件“飞机”与网络上家*络,接收上家*来的虚拟币30465.61U币(折合人民币21万**),兑换成*民币通*自己的支*宝分散转入上家*定的多个支*宝账户(其中包*解XX、周*某、谢X、艾XX等,均系为他人实施*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员),提供支*结算帮助。
另查*:被告人谢XX、解XX依次于2023年7月7日、2023年8月15日经***员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谢XX退赃44250元、解XX退赃10000元;被告人吕XX于2023年10月27日向***关*案。
再查*:被告人谢XX曾*犯诈骗罪,于2024年11月8日被河南省新蔡*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4年6月29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解XX、吕XX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且有*款记录、聊天记录、银行卡止付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证人王X、王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解XX明*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罪,为他人提供通*传输支*,情节严*;被告人吕XX*他人利*信息网络实施*罪,为他人提供支*结算帮助,情节严*,其行为均侵犯了国**信息网络的管*秩序,已构成*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谢XX犯罪时*满*六周*不满*八周*,依法**从*处罚;谢XX、解XX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构成*首,依法*以从*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以从*处理。谢XX、解XX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处罚。公*机关*控谢XX、解XX、吕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罪名成*,本院予以支*。
关**X某辩护人所提“谢XX犯罪时*未成**,具有*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XX辩护人所提“解XX犯罪数额不大,具有*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XX及其辩护人所提“吕XX犯罪数额不大,认罪认罚,预缴罚金,请求对其从*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程*等,公*机关*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与前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千元*罚,决定执行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四年*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二、被告人解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民币二万*(已缴纳)。
三、被告人吕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民币二万*(已缴纳)。
四、被告人退出的违法*得:谢XX44250元、解XX10000元,依法*以没收,上缴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