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购买奢侈品手表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袁X向被告北京XX公司支付高额定金后,XX公司长期未能交付货物。后双方签订《退款合同》,明确约定退款期限及违约金,并由公司股东之一李X提供保证。然而,XX公司到期仍未退款,并以涉及刑事诈骗为由企图拖延。袁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追究保证人及另一收款股东王XX的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对《退款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了固定与分析。案件审理中,面对被告XX公司以“先刑后民”为由要求中止审理的抗辩,我们精准援引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清晰、独立,不存在必须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力驳斥了对方的拖延策略。为追究股东王XX的责任,我们申请法院调取了其银行流水,证实货款直接进入其个人账户且未及时转入公司,以此主张财产混同。针对保证人李X关于其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辩称,我们依据《退款合同》文本及交易背景,主张其作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签字的担保应具有充分效力。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层层推进,确保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得到充分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支持了我方核心诉讼请求,判决:
1. 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袁X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868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2. 被告李X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XX公司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由李X承担保证责任。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XX公司负担,李X对此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虽未支持我方要求股东王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但本案通过生效判决,成功将XX公司及其保证人的还款责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后续强制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