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XX运送他人偷越**案-少刑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判决时*:2021 年 12 月 23 日(开庭日期)
- 案件类型:运送他人偷越**罪刑事案件
二、案件起因
被告人翟XX为谋取非法**,经*人联系后,同意帮助运送其他国**员偷越**,后*实施***送行为,被公*机关*运送他人偷越**罪提起公*。
三、案件经*
2021 年 2 月 28 日 22 时*,被告人翟XX按约定前往中越**的山*,将柯XX等 7 名其他国**员带至中国*内山*,随后*将该批人员安*在中XX附近的铁皮*栏旁等候接应。3 月 2 日 0 时*,该 7 名其他国**员在等候翟XX进一步*应*程*被民警查*。
2021 年 3 月 5 日,翟XX被靖西市公**传唤到案,同年 3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4 月 23 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后* 10 月 28 日被批准逮捕,11 月 9 日被执行逮捕。案件审理期间,黄*杰律师*为翟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全*查*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件事实与细节。庭审中,公*机关*控翟XX犯运送他人偷越**罪,建议判处有*徒刑一年*一年*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翟XX系初犯、偶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社会危*性较小,请求法*从*、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四、判决结果
法*经*理查*,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翟XX的行为已构成*送他人偷越**罪。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 “翟XX系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可从*或减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未采纳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决:
- 被告人翟XX犯运送他人偷越**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 5000 元;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
五、律师*本案中的价值
- 精准梳理案件核心量刑情节,成*锁定 “犯罪未遂” 这一法*减轻处罚情节,同时*炼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酌定从*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处罚搭建坚实的事实与法*基础。
- 结合案件事实与相***规定,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有*反驳不合理量刑考量,促使法*充*考量被告人的从*、减轻情节,最终*公*机关*议的量刑区间内作出相*较轻的判决。
- 全**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帮助,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的各项*讼权**法*使,引导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帮助其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与危*性,推动案件依法**审理,实现罪责刑相*应*刑法*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