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XX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少刑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判决时间:2021 年 12 月 23 日(开庭日期)
- 案件类型: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刑事案件
二、案件起因
被告人翟XX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他人联系后,同意帮助运送其他国籍人员偷越国境,后因实施相关运送行为,被公诉机关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提起公诉。
三、案件经过
2021 年 2 月 28 日 22 时许,被告人翟XX按约定前往中越边境的山上,将柯XX等 7 名其他国籍人员带至中国境内山下,随后又将该批人员安置在中XX附近的铁皮围栏旁等候接应。3 月 2 日 0 时许,该 7 名其他国籍人员在等候翟XX进一步接应过程中被民警查获。
2021 年 3 月 5 日,翟XX被靖西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同年 3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4 月 23 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后于 10 月 28 日被批准逮捕,11 月 9 日被执行逮捕。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翟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与细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翟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提出翟XX系初犯、偶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翟XX的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 “翟XX系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未采纳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
- 被告人翟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 精准梳理案件核心量刑情节,成功锁定 “犯罪未遂” 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同时提炼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搭建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 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有力反驳不合理量刑考量,促使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区间内作出相对较轻的判决。
- 全程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引导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帮助其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