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名称:黄XX故意伤害案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二、案件起因
被告人黄XX与被害人黄XX系矿车车队工友。2021 年 9 月 2 日 0 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被害人拿起石头叫嚣要打黄XX,黄XX在纠缠中用折叠刀捅刺被害人一刀,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黄XX提起公诉,被害人亲属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黄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90 余万元。
三、案件经过
2021 年 9 月 1 日晚,黄XX与被害人黄XX等人在租房吃饭喝酒。次日 0 时许,众人提议喝奶茶,黄XX受委托下楼购买时,经房东提醒后告知工友可能有人伺机挑衅,引发被害人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并拉扯。被害人从路边草丛捡起石头叫嚣要打黄XX,在周XX劝阻过程中,黄XX从裤袋拿出折叠刀捅向被害人胸口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返回租房后晕倒在楼梯口,经 120 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 1 时许,黄XX主动电话报警并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交作案工具。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黄XX的辩护人介入,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细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黄XX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辩护人提出黄XX具有自首、事出有因、被害人行为激化矛盾、家属主动赔偿部分损失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高额赔偿诉求,辩护人就赔偿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抗辩。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 “黄XX具有自首情节、事出有因、家属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未采纳 “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过错” 的主张。最终判决:
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黄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 46713.93 元(已支付 30000 元,尚欠 16713.93 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依法没收。
五、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精准挖掘从轻处罚核心情节,成功锁定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同时提炼事出有因、家属主动赔偿、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构建完整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针对公诉机关建议的 “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量刑区间,通过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有力论证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促使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有效降低了量刑结果的严厉程度。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针对原告人提出的高额赔偿诉求,依法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项目进行抗辩,合理缩减赔偿金额,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负担。
全程为被告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引导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赔,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推动案件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