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委托人(原告,苏*某文XX播**公*,以下简*“XX**公*”)与被告(太仓XX**公*,以下简*“XX**公*”)于2020年9月签订《印*品制作合同》,约定由XX**公**XX**公**房*产项*提供广*物料印*制作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双**2021年9月签署《工程*验收单》,共同确认XX**公***付印*品款156524.90元。
然而,在款项**环节,XX**公**XX**公**按合同约定“先开具全*发票”为由,拒绝支*剩余*项。尽管XX**公**就部分款项*具了发票,但XX**公**坚持将其作为拒付全*尾款的抗辩理由,导致合同款项*期拖欠。
本所刘X师*受债权*XX**公**托后,全*梳理了合同履行证据链,包*《承揽合同》、《工程*验收单》及已开具的发票凭证。律师*为,出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支*价款的主要义务前提,被告以部分发票未开具为由拒绝支*已确认的工程*,缺乏法*依据。据此,代理XX**公**起诉讼,要求支*全*欠款及逾期利*。
案件总结:
法*经*理,采纳了刘X师*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全*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
1. 债权*务关*清晰:双**欠款金*156524.90元*无异议,债权*务关*明*。
2. “先票后*”条款不构成**抗辩:法*虽依据合同对利*起算点进行了合理调整,但并未采纳被告以“未全*开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判决明*指出,支*合同价款是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该义务不因原告履行开票附随义务的轻微瑕疵而免除。
3. 诉讼请求基本获支*:法*判令被告XX**公**期向XX**公***全*欠款156524.90元,并以绝大部分款项(99871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支*自2021年10月1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案件受理费*保全**由败诉方*告承担。
本案的胜诉,为客户成*追回了被长期占用的项*资金*资金*用损失。
律师*值:
在本案中,刘X师*现了处理商*合同纠纷,特别*应*强*甲方*式条款抗辩的专业能*:
1. 精准把握合同义务主次:针对被告利*“先票后*”格式条款设置的付款障碍,律师*准区分了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支*价款)与附随义务(开具发票),并在法*上有*论证了不得以附随义务的履行问题作为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合法*牌,成*击破了对方*拖延策略。
2. 构建无争议的事实基础:律师*诉前即指导客户固定了《工程*验收单》这一关*证据,使得欠款金*在诉讼中成*双**争议的事实,将庭审焦*集中于**适用问题,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为快速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3. 实现委托人核心商*利*:律师*诉讼策略始终*绕“快速回款”这一商*核心目标。通*清晰的法*论证和*实的证据准备,迫使对方*法*事实上进行纠缠,最终*助客户在较短时*内获得了支*全*本金*求的判决,有*缓解*企业的资金*力。
4. 规范**交易*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类似合同中“以开票为由拖延付款”的常*商*实践具有*示和*范*义。律师**个案代理,不仅维护了客户权*,也间接促进了诚信履约的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