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代理国*成*追回安*房*款及违约金*
审理法*:天津市蓟*区XX
案情简*:
原告为天津市XX**公*(以下简*新城XX),法*代表人刘斌。被告为李*(曾*名李*)。原告委托天津XX律师*、王X担任*讼代理人。
原、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天津市示范*城镇房*安*协议》及补充*议,约定被告以自有**住房*换原告名下位于**区某小区的一套安*房,总价601,538.6元。被告支*首付款201,538.6元*,剩余40万**定通*贷款方*支*。原告已依约交付房*,但被告迟迟未办理贷款且未支*尾款,经*次催收未果,遂成*。
办案经*:
接受新城XX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了《安*协议》《补充*议》、付款凭证、房*交付证明*证据材料,厘清被告未依约办理贷款构成*本违约的事实。诉讼中,因被告李XX下落不明,法*依法**送达并转为普通**审理。代理律师*庭参与诉讼,向**清晰陈*案件事实、合同依据及违约后*,主张*告应**剩余**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被告经*法*唤未到庭,法*依法*行缺席*理。
案件结果:
法*判决支*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被告李XX于*决生效后*日内向*告新城XX支*购房*40万**违约金(违约金*40万**基数,分段*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及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公*费*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法*认为合同合法**,被告支*首付款后*按约定办理贷款支*尾款,已构成*约,应*担继续付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关**约金,因合同对继续履行情况*的违约责任*定不明,法*参照《最高*民法*关**理商*房*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规定,以逾期付款利*为标准予以支*。本案法*适用涉及《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