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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缺陷致电动车侧翻死亡,王帅龙律师成功为家属争取 65 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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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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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帅龙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厘清责任主体,为受害人亲属争取到合理赔偿,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2022 年 12 月 20 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区域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某桥梁处时,车辆单方面侧翻,受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受害人佩戴安全头盔,所驾电动自行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但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水泥路与柏油路高度差 0.08m),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
      原告系受害人的配偶与儿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浙江XX王帅龙律师、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诉请金额合计 662XXXX7984 元(注:原告诉请金额存在笔误,法院按合理损失核算)。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共同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稳步推进维权工作:
      1、证据固定与梳理: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重点核实事发路段路面高差数据、被告的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
      2、核心法律论证:针对 “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的问题,律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负有及时修复路面损毁、设置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结合现场勘查数据,论证路面不平整已构成安全隐患,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3、应对被告抗辩:面对被告提出的 “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 等抗辩,律师逐一回应:一方面强调路面高差超出规范是客观侵权隐患,被告未履职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认可受害人在视线良好路段未充分减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被告的核心赔偿责任,最终促成法院认定责任分担比例。
      4、合理核算诉求:结合受害人年龄、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确保诉求合法有据,最大化维护原告权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 XXX.68 元,明细如下:
     医疗费:2249.18 元;
     死亡赔偿金:XXX 元;
     丧葬费:61154.5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 元。
     最终判决:
     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 50% 即 637479.84 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合计赔偿 657479.84 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212.5 元,由原告负担 39.5 元,被告负担 5173 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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