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与二被告长期存在布料生意往来,原告按二被告要求供应布料并送至指定地点。经核算,扣除约定税点后,二被告尚欠原告 2019 年定作布款及 2020 年其他布料款合计 426859.80 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浙江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货款,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 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诉讼中,二被告辩称仅欠 46837.24 元货款,主张 2020 年 1 月已就此前交易清账(含定作布款),且原告多年未催讨定作布款已过诉讼时效,若原告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扣除 13% 税点。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帅龙律师聚焦核心争议,稳步推进维权工作:
1、证据梳理与固化:全面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汇款记录等关键证据,重点提取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定作布款的记录,证实双方因定作布质量争议搁置付款,但从未达成清账一致意见,且二被告已实际使用部分定作布、剩余布料无法返还;同时整理后续对账及付款明细,夯实货款金额基础。
2、针对性反驳抗辩:
针对 “已清账” 抗辩:指出二被告无书面清账协议或双方确认的清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原告持续主张定作布款,二被告未予明确否认,且其已处置定作布却拒绝支付货款无法律依据;
针对 “诉讼时效已过” 抗辩:提交 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定作布款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未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因持续主张而中断,未超过法定时效;
针对 “扣税点” 抗辩:明确货款金额系双方约定扣除 6% 税点后的金额,纳税义务与支付货款属不同法律关系,二被告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约定货款。
3、精准核算诉求:结合微信记录中双方确认的定作布款、其他货款金额,以及约定的税点扣除标准,精准核算出诉请的 426859.80 元货款具有充分事实依据,确保诉求合法合规。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二被告未结清货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未过诉讼时效,作出如下判决: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426859.80 元;
二被告支付该款自 2023 年 1 月 6 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 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851.50 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