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耿X(男,1987 年 9 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某镇某村)与被告张X(女,1989 年 2 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高青县某镇某村,现住山东省高青县某镇某村)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与被告离婚;2. 依法确定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称,双方经人介绍于 2012 年 2 月相识,同年 8 月 23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1 岁)一女(5 岁);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性格脾气差异发生矛盾,虽原告曾尝试维系婚姻关系,但未能改善,故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被告张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山东XX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处理。
二、办案经过
鹿震律师接受被告张X委托后,首要任务是与当事人深度沟通,一方面全面核实婚姻存续细节,包括双方相识结婚过程、子女成长状况、矛盾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后续发展,另一方面明确被告的核心诉求 —— 希望获得婚生女的抚养权,同时确保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车辆、保险)得到公平分割,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随后,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其一,子女抚养权归属需遵循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婚生女年仅 5 岁,日常更依赖母亲照料,且被告具备稳定的抚养条件,这是争取婚生女抚养权的关键依据;其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结合财产性质与双方意愿,案涉房产、车辆、保险均为婚后共同财产,需明确归属、后续履行责任(如房贷偿还)及过户时间节点,避免后续产生履行争议。
在法院主持调解阶段,笔者代表被告积极参与协商:针对子女抚养权,提出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婚生子抚养费,自 2032 年 3 月起按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 的方案,既符合子女成长需求,也平衡了双方抚养责任;针对财产分割,结合被告意愿与财产实际情况,提出 “房产归原告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房贷,原告支付被告房屋补偿金;两车分别归原、被告所有并约定过户期限;两份保险按双方意愿分配” 的建议。同时,笔者就房屋补偿金支付方式(当庭过付)、财产过户时间等细节与原告方反复沟通,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可执行,最大程度保障被告权益。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查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耿X与被告张X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目前调解协议已生效,被告张X的核心诉求(婚生女抚养权、财产公平分割)均得以实现。鹿震律师已协助被告梳理后续履行事项,确保协议顺利执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