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况
上诉人吴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上诉人宁波某地产公司。2016 年 12 月,吴XX与该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 680 万元购得别墅,付清房款后完成不动产登记。吴XX以房屋存在漏水、沉降等问题未完成交付为由,诉请该公司履行维修、交付义务,并赔偿迟延交房违约金 314.16 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房屋已交付且维修合格,驳回其全部诉请。吴X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维持原判。
律师办案经过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核心证据,包括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不动产登记材料、维修协议及验收证明等。庭审中,律师着重主张案涉房屋已完成权属登记,且吴XX已行使业主权利,应认定交付完成;同时,房屋漏水问题已按协议维修并经三方验收合格,公司已尽维修义务。针对吴XX提交的照片证据,律师指出其无法证明房屋未交付及沉降问题存在。一、二审法院均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吴XX全部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房屋权属登记完成且购房人行使业主权利时,可认定房屋交付完成。房屋质量瑕疵不影响交付状态认定,出卖人履行维修义务并经验收合格后,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为现房交易纠纷的裁判提供参考,强调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