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况
原告俞XX与被告俞XX系姐弟关系。2009 年,被告俞XX享有安置房购房资格但无力付款,原告俞XX以被告名义支付 18 万元购房款,购置鄞州区东吴镇小白山XX安置房一套。2010 年,双方签订《房产协议》,明确案涉房屋转让给原告。2013 年,原告又以被告名义支付 9 万元购买车库,此后一直占有、出租该房屋。2019 年,原告出资缴纳税费、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遭拒,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对购房资格不知情、未签订转让协议,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
律师办案经过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安置房抽签通告、授权委托书、购房付款票据、车库购买凭证、税费缴款书等核心材料,佐证原告实际出资的事实。针对被告的抗辩,律师申请多位亲属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房屋转让的合意及 1 万元转让款支付的经过。庭审中,律师着重强调《房产协议》的真实性、原告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以及案涉房屋已满足上市交易条件。法院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房屋转让关系成立,支持原告的过户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安置房转让纠纷中,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的事实,结合书面协议与证人证言,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这为同类安置房买卖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依法维护了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安置房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