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况
原告宁*某医保中心为案外人陈XX先行支*医疗费* 57 万*。陈XX因被告上海*医院诊疗存在过错遭受人身损害,经**生效判决认定,被告需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定,该笔医疗费*法**第三人负担,医保中心先行支*后*有*偿权。医保中心遂按 30% 比例诉请被告返还 17 万**疗费*利*,并支*律师* 1.2 万*。被告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费*应*除陈XX自身疾病治疗部分等。法*审理后*定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未举证费*拆分依据,判令其返还 17 万**相***,驳回律师**求。
律师*案经*
原告代理律师*受委托后,全*梳理核心证据,包*医疗费*算凭证、生效医疗损害责任*决书、律师*及投递记录、律师**据等。庭审中,律师*引《社会保险法》条文,明*医保中心作为经*机构的追偿主体资格;针对费*拆分争议,指出被告作为诊疗机构负有*证责任,其未提交证据应*担不利**;同时*张**损失的计*起点与标准。法*采纳律师***体资格、费*比例的代理意见,支*医疗费*利*的核心诉求,成*实现医保基金*偿的目标。
典型意义
本案明*了医保经*机构的追偿主体资格,厘清医疗损害责任*纷中医保基金*行支*后*追偿规则。强*医疗机构对医疗费*拆分的举证责任,未举证则需按生效判决责任*例承担费*。该案入选为上海**十大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