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江门市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机公司”)因与被告中山市某某熊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熊公司”)、中山市某某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龙公司”)、黄XX、黄XX、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某某电机公司主张,其自2023年3月起依约向某某熊公司供应电机,双方确认交易总货款后,某某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及多张支票(均因余额不足被退票),截至起诉时尚欠货款256761.6元;某某龙公司、黄XX、黄XX、黄XX与某某熊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未实缴出资等情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追回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某电机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黄昊镔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前调解及诉讼程序,依法追索合法债权。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某某熊公司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及利息承担、某某龙公司、黄XX、黄XX、黄XX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主张的电机退货抵扣货款是否成立。黄昊镔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介入案件,先参与诉前调解尝试高效化解纠纷,调解未果后,详细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并整理采购订单、送货签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票原件、银行退票证明、付款凭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据,深入研判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庭审中,黄昊镔律师作为某某电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清晰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精准举证佐证核心主张:重点提交双方确认的交易凭证、对账记录,证实拖欠货款256761.6元的真实性;结合法律规定,论证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反驳其“不应承担利息”的抗辩;针对被告主张的退货抵扣货款,指出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退货数量、金额达成一致,且原告明确不同意抵扣,该抗辩无事实依据;同时,就各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承担逐一举证、阐述意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黄昊镔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案涉拖欠货款金额,判决某某熊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6761.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应诉讼费用,圆满实现了原告的核心维权诉求。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研判争议焦点,制定多元维权策略:黄昊镔律师深入剖析本案核心矛盾,精准把握货款金额、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人认定、退货抵扣四大关键要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先推动诉前调解降低维权成本,调解未果后及时调整策略,制定科学的诉讼方案,兼顾效率与权益,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2. 专业履职,精准举证抗辩彰显功底:代理过程中,黄昊镔律师全面梳理、整合本案复杂证据,重点夯实对账记录、送货凭证、支票及退票证明等核心证据的证明力,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地发表代理意见,有力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清晰阐述原告的债权依据,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和娴熟的庭审应变能力,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核心代理主张。
3. 全程护航,高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黄昊镔律师全程参与本案诉前调解、立案、庭审等全部程序,结合案件进展协助原告合理变更诉讼请求,精准把控诉讼要点,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高效推进案件审理进程,助力当事人顺利追回拖欠货款及相应利息,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规避维权风险,彰显了律师的专业素养、责任担当与高效履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