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安徽省泗县XX
(2021)皖1324民初XX号
原告:蔡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XX律师。
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 626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技术员工作,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原告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被告 &XX;结算,被告欠原告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 &XX;款7768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载明,欠原告工资合计为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2021年10月30日 下午5点前付款10000元;2021年11月30日下午5点前付 款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下午5点前付款10000元; 2022年1月24日下午5点前付款10000元;2022年2月28 日下午5点前付款10000元;2022年3月30日下午5点前 付款27687元。被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后于2021年10月30 日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现宿州XX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出具的工资明细,被告欠原告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77687元,被告已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被告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没有到期,但还款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 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 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XX; 房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