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A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与同案被告人B某一同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A某伙同他人招募、管理六名未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组织卖淫达 102 次、非法获利 30 余万元,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某委托山东XX(原文 “山东XX” 应为笔误,按常规律所名称修正)鹿X律师担任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诉讼。
二、办案经过
鹿X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A某,全面梳理案件细节,结合卷宗证据制定 “精准质证 + 罪轻辩护” 的核心策略:
证据质证层面: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组织卖淫 102 次”“非法获利 30 余万元”,提出关键质证意见 —— 指控仅依据同案被告人笔记本记录及冻结账户金额,缺乏微信转账记录、宾馆入住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支撑,且账户资金存在家庭其他收入可能性,无法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
定性与情节辩护层面:一是主张A某行为更符合 “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主要负责开车接送、租房、购买工具,未直接参与嫖客联系、嫖资收取及卖淫人员核心管理;二是强调A某在 x 年 X月 X 日至 X 日被行政拘留期间,对该时段卖淫活动不知情,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三是提出A某当庭自愿认罪、近亲属预缴部分罚金,且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庭审沟通层面: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证人证言、微信群聊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与公诉人充分博弈,重点阐述 “从犯认定” 及 “违法所得、卖淫次数重新核定” 的合理性,推动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三、案件结果
经法庭审理,法院采纳了鹿X律师的部分核心辩护意见:
事实认定调整:将组织卖淫次数从指控的 102 次核减为 58 次,非法获利从 30 余万元核减为 85680 元;
量刑情节认定:虽未认定 “协助组织卖淫罪”,但认可丁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构成从犯,且具有当庭认罪、预缴罚金的从轻情节;
最终判决:A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较公诉机关建议刑期减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四个月),远低于同案主犯B某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
案件圆满办结,鹿X律师通过专业辩护切实维护了A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量刑的合理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