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2025)皖1324民初XX号
原告:陈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女,汉族
案情简介:
原告陈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讼请求:
1、王X偿还陈X借款本金221000元及利息,17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3.8%计算,从2024 年4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2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3.8% 计算,从2024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函费由王X承担。
事实与理由:陈X与王X是朋友关系,从2023年10月开始,王X陆陆续续向陈X借款。2024年4月10日,王X再次向陈X借款13万元用于赎车, 陈X要求王X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17万元,其中收现金2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4月10日至9月26日,利息为月息2.5%,并约定如逾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保函费等。陈X于次日将13万元转款至王某银行卡。后王X因日常消费又多次向陈X借款,至2024年8月20日,又借款2万元,并向陈X出具借条。2022年7月14日,王X向陈X出具借条一张。同年10月11日,王某又向陈X借款25000元购买物品,之后王X又向陈X借款6000元用于消费。截至目前,王X共计欠陈X借款本金221000元未还。请求法院支持陈X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诉讼材料。第一步到公安局调取被告人信息,确保被告身份信息无误。之后充分准备证据,因转账次数较多,借条与实际出借时间不一致,对于每一笔借款进行详细梳理、计算,最终书写起诉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陈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王X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 256745元。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5)皖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某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进 行冻结,冻结总金额为256745元,冻结期限一年。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借款的事实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等材料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向陈某借款本金221000元,陈某以转账方式向王某交付了借款201000元,以现金方式向王某交付了借20000元,双方已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某持转账记录、借条原件向王某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王X事后没有向陈X偿还借款,王X应依法如数偿还陈X借款本金22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 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陈X诉讼请求王X支付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王X与陈X双方已经在涉案两张借条上对律师费承担方式进行约定,陈X诉讼请求王X支付律师费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本案诉讼抗 辩权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X借款本金 221000元及利息,本金17万元的利息从2024年4月11日起计算至王X履行完毕时止,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24年8月 20日起计算至王X履行完毕时止,以上两段利息均按年利率 13.8%计算;
二、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X律师费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6元,财产保全费1804元,合计6880元, 由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