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县人民法*
民事调解*
原告:何XX,男,1XX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东*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四川XX律师。
被告:XX,男,1XX4年10月2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县XXX。
被告:王XX,女,1XXX年X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自流井*XXX。
原告何XX与被告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X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原告借款1X0000元,并以该1X0000元*基数,自2023年X月2X日起按照全**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向原告支*利*至付清为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保费*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由:二被告因自身资金*转困难向*告借款,经***算确认,二被告已向*告借款合计1X0000元,原告催收无果,起诉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一、被告XX、王XX所欠原告何XX借款1X0000元,定于2023年12月11日前向*告何XX支*10000元,剩余1X0000元*于2024年1月1X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XX、王XX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XX、王XX还应**告何XX支*违约金20000元,且原告何XX有**剩余*有*款及违约金**强制执行;
三、原告何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X00元,减半收取计1X50元,保全*1420元,合计33X0元,原告何XX自愿负担13X0元,被告XX、王XX自愿负担2000元(原告何XX已垫付,被告XX、王XX自愿定于2023年12月11日前支*2000元*原告何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议经*方*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效力。
审判员XX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