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何XX,男,1XX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四川XX律师。
被告:XX,男,1XX4年10月2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XXX。
被告:王XX,女,1XXX年X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XXX。
原告何XX与被告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X0000元,并以该1X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X月2X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经双方结算确认,二被告已向原告借款合计1X0000元,原告催收无果,起诉来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王XX所欠原告何XX借款1X0000元,定于2023年12月11日前向原告何XX支付10000元,剩余1X0000元定于2024年1月1X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XX、王XX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XX、王XX还应向原告何XX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且原告何XX有权就剩余所有欠款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何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X00元,减半收取计1X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X0元,原告何XX自愿负担13X0元,被告XX、王XX自愿负担2000元(原告何XX已垫付,被告XX、王XX自愿定于2023年12月11日前支付2000元给原告何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