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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帮助昭通鲁X县工伤九级工友拿到22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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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态度强硬不赔偿,帮助在昭通打工的外省工友通过仲裁和强制执行拿到22万元工伤赔偿。

案件详情

案件事实:

经本委审理查明,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适格,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经申请人提出已解除。

2、申请人*所受之伤于2024年2月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5月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3、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 266 元/天。

仲裁认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三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22 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 13 个月、十级7个月”。本案中,申请人所受之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九级,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计算并赔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人待遇”,参考申请人伤残等级身体恢复需要的事实,本委对其停工留薪期认定为3个月。本案中,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了本人的工资标准为266元/天,本委认为应当按照法定计薪天数乘以日工资数额作为上述支付项目的计算基数。

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等下列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费用;(十)工伤预防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的规定。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医疗检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本委处理范围,故予以驳回。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达到护理等级,故不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补助金是对劳动者重新就业的一种补偿,劳动者获取的前提条件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相似、功能相近,因工致残的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该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仲裁裁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裁决被申请人*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2万余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段彪永律师点评:

本案的工伤工友是外省人,来鲁X打工受伤,他的姑娘在抖音上看到段彪永律师,然后线上办理了委托。公司在仲裁阶段态度非常强硬,不愿意调解。劳动仲裁裁决之后,仍然不愿意主动赔偿,我们向鲁X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冻结并划扣公司12万元,加上在社保基金报销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赔偿赔偿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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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彪永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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