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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及逾期利息。

案件详情

西昌*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XX,男,1XXX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云*省巧家*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系四川XX律师。

被告:邵XX,男,1XX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河南省西华*XXX

原告张XX与被告邵XX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5年11月13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XX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告张XX支*欠付的吊顶劳*费X0XX1.00元,并以X0XX1.00元*金*基数,自2025年5月2X日起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向*告计*支*逾期付款利*(暂计*至2025年X1X日为6X0.00),直至付清为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保费*被告邵XX承担。事实和*由:2024年X月至2025年5月期间,原告为被告邵XX承揽的位于*昌*XXX小区、XX安*小区的房*装修工程*供了房*吊顶劳*。经***算,被告应**告支*劳*费105XX1.00元,但直至本状递交之日,被告仍欠X0XX1.00元**费*未支*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原告向**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XX未作答辩。

XX为支*其主张*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一份,以证明*告在本案中的主体身份;

2.被告邵XX微信号为XXX”的微信个人页面截图复印*1张、《个人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1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2张,以证明2024年X月至2025年5月期间,原告为被告邵XX承揽的工程**(位于*昌*XXX村安*点XX安*小区、XX安*小区)提供了房*吊顶劳*。原、被告双***微信确认:2024年12月20日应*费*为45502.00元,被告在10月和11月共计**告支*了材料预付款4000.00元,截止2024年12月20日尚*41502.00元,2025年1月26日应*费*为24X06.00元,2025年3月23日应*费*为6X25.00元,2025年5月11日,被告通*微信确认当日应*原告费*为“16栋1-6”费*为115X0.00元,“13栋1-4”后*费用为X0X0.00元。经*、被告双**同核算,被告应**告支*劳*费*计105XX1.00元。4.证明2024年10月X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转款方*向*告合计**31000.00元,其中2024年10月X日支*了3000.00元*此前其他项*结算的劳*费*,与本案无关。2024年10月和11月合计**的4000.00元,是预付的劳*费*。证明*除已付的2X000.00元,被告仍欠原告XXXX1.00元**费*,应*就该金*向*告承担本息支*责任。

XX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上述举证及本案的庭审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案事实,对其真实性、合法*、关*性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X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长期从*装饰装修工作。2024年X月,被告在西昌*XXX村安*点联系上原告,请原告为其提供房*吊顶等劳*,双**签订合同。劳*合同履行期间,由被告通*微信发送房*门牌号等方*通*原告到指定的房*开展劳*活动,被告提前支*一部分材料预付款(结算后*化为劳*费)给原告,原告到被告指示的房*完成*定工作后,向*告发送工作内容*及相**价款。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完成*XX小区、XX区等X套房*的劳*工作,每套房*完成*,原告都*给被告发送信息,如2024年12月20日晚上1X:42“XX12-1-5顶平*:XX×60=46X0窗帘盒:15.5×60=X30造型:500总计:46X0+X30+500=6110”。现原告为被告完成*房*有:XX12-1-5号房*劳*费6110.00元,XXX-1-1号房*劳*费1X52X.40元,XX11-1-2号房*劳*费1XX64.40元,XX13-1-4号房*劳*费24X06.00元,1X-1-2号房*劳*费6X25.00元,16-1-6号房*劳*费115X0.00元,13-1-4号房*劳*费X0X0.00元,以上合计X5XX3.X0元。以上房*被告收到完成**工作的信息后,均未提出异议,并在2025年1月2X日向*告发送信息“实在抱歉兄弟,年*确实没到账,只有*过完年*来再给你了......”2024年10月12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被告通*微信转账向*告支*了劳*费2X000.00元。后,原告催要后*款项未果。

本院认为,劳*合同是指劳*提供者向*受人提供劳*活动,接受人向*供人支*劳*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原告长时*按被告指示开展相***活动,并将每套案涉房*提供的劳*内容*结算款项*送给被告,被告均无异议。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活动,被告应*按照约定支*原告劳*费。经*算,原告为被告提供劳*的款项*计X5XX3.X0元。原告诉称其为被告提供的劳*活动应收劳*费105XX1.00元,原告自认收到被告微信支*款项2X000.00元,被告尚*XXXX1.00元*支*,该诉讼请求中有10200.00元**费*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故本院支*由被告支*原告劳*费6XXX3.X0元(X5XX3.X0-2X000.00)。关**期付款利*。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完成**房*劳*,被告应*及时**原告相***费,被告于2025年1月2X日发信息请求原告宽限付款期限,原告未反对,原告已给予被告充*的付款时*,被告至今未向*告履行完毕*项*付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25年5月2X日起给付逾期付款利*的请求,未向*院提交双**款时*的约定以及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约定,本院予以支*以查*的未付本金6XXX3.X0元*基数,自起诉之日起(2025年1021日)按照一年*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经*2025年10月LPR为3.0%。关**产保全**费**产保全*保费,本案中并未产生该费*,原告也未提供产生该费*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财产保全**费、保全*保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卲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应*担不应*、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 span="">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张XX劳*6XXX3.X0元*逾期利*(利*6XXX3.X0元*基数,自2025年10月21日起按年**3.00%计*至款项*清之日止);

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之金**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5X2.00元,减半收取XX6.00元,由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凉山*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申*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执行时*的中止、中断,适用法*有**讼时*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生效判决为),负有*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不得有*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费*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逾期当日即为执行通*发出之日,当事人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应*逾期之日起五日内前往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情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暨*产报告条款,违反本项*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可根据本判决载明*当事人地址或当事人确认的其他送达方*送达法*文*,依法*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措施,构成*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XX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XX


  • 2025-11-01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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