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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四川省西昌*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XX**股份有*公**山*行,住所地四川省西昌XXX

负责人:XX,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四川XX律师。

被告:XX,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XXX

被告:四川XX*XX融*担保**有*公*,住所地四川省绵阳*涪城区XXX

法*代表人:房XX,**公**行董*。

原告四川XX**股份有*公**山*行(以下简*:四川XX凉山*行)与被告XXXX、四川XX*XX融*担保有*公(以下简*:XX担保**公*)金**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5年12月10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XX凉山*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XXX担保**公***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四川XX凉山*行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X即归*四川XX凉山*行借款本金448920.00元*利*、罚息、复(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XX保**公**上述债务承担连*保证责任;3.四川XX凉山*行为实现债权*生的包*但不限于*师*、诉讼费、保全*、公*费*由XXXXXX担保**公**担。事实和*由:2013年7月5日,原凉山*商*XX微小贷款部与XXXX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XXX,约定XXXX向*山*商*XX**股份有*公**款500000.00元,借款用途为买挖掘机,期限24个月,执行年**10.455%。合同另外约定了具体的罚息、复利。2013年7月8日,XXXXX**股份有*公**XXXX发放贷款500000.00元。2013年7月5日,原XXXXX微小贷款部与XX担保**公**订了《保证合同》编号XXX,约定XX担保**公**前述借款合同项*的全*债务承担连*责任*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二年。2015年7月1日,XX向*凉山*商XX微小贷款部提出借款展期申*,2015年7月2日,原XXXXX**股份有*公**XXXXXX担保**公**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编号XXX,约定将前述借款合同项*的借款450000.00元*期至2016年7月6日,借款利率执行年**10.2375%,且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另,根据川银保监复(2020)570号《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关**川银行**股份有*公**业的批复》,原XXXXX**股份有*公*经*国XX保险监督**委员会四川监管*批准更名为四川XX**股份有*公**山*行,原XXXXX**股份有*公**权*务由四川XX凉山*行承继。现经*川XX凉山*行多次催收,XXXXXX担保**公**未还本付息,已构成*约,特提起诉讼。

XX辩称,四川XX凉山*行对XX的债权*求已超过法*诉讼时*,律师*、诉讼费*主张*缺乏事实和**依据,应*依法*回对XX的全*诉讼请求;即使案涉债权*过诉讼时*,案涉利*、复利、逾期罚息过高,请求法*依法*以调整。一、案涉债权*过诉讼时*,应*依法*以驳回。根据四川XX凉山分行提供的向XX签发的落款时*为2016年8月11日的《XXXXX催收函》表明2016年8月11日系原XXXXX股份有***公**后*次针对XX进行催收。后,原XXXXX股份有限**公**分别*2016年7月14日、2018年1月8日、2018年78日向XX担保**公**出催收函,但2018年*2份催收函仅有XX担保公司*印*,并无相***人员的签字及具体的签收日期,更无原XXXXX**股份有*公**邮寄送达回执予以佐证。2016年74日,原XXXXX**股份有*公**一次向XX**公**发的催收函,明*有*收函件发出的具体日期和**人员的签字。故,2018年*2份催收函对XX不具备催收的法*效力,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四川XX凉山*行应*对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内向XX主张*利*使诉讼时*中断及再次中断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纵观全*,四川XX凉山*行并无证据证明*在该三年*间向XX或共同借款人XX主张**。四川XX凉山*行提交2016年8月11日的催收函至本案起诉前,四川XX凉山*行均未联系XXXX归*借款。因此,四川XX凉山*行未能*明*在诉讼时*期间内主张**,案涉债权*经*过法*诉讼时*。二、即使2018年7月8日签发的催收函具备法*效力,诉讼时*也再次届满。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即使2018年7月8日XX担保**公**发的催收函具备法*效力,但因四川XX凉山分行享有*主债务独立于XX担保**公**担的保证责任,故该函的效力不能*于XXXX。本案新的时*期间自20187月8日起重新计*至2021年1月17日也已届满。三、即使不考虑时*问题,案涉利*、罚息、复利**标准过高。案涉的借款合同、展期合同中虽约定罚息为借款利*上浮50%,并对逾期罚息计*复利。XX认为,在借款本金**偿还的情况*,叠加计*罚息和*利,实质上是计*“罚息的利*”,加重了XX等人的责任,显失公*。根据相***及司***的精神,对于*计*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LPR)四倍的违约金,人民法*可以调整。故,恳请法*对四川XX凉山*行主张**的利*、罚息、复利进行审查,并依法*以核减。四、本案律师*、诉讼费*不应*XX等人承担。1.本案诉讼时*已过,四川XX凉山*行主张*律师*、诉讼费*乏法*依据。2.律师**担条款为格式条款,四川XX凉山*行未尽提示说明*务。3.四川XX凉山*行对案涉争议的发生也具有**过错,若由XX等人承担律师**高*利*,显失公*。四川XX凉山*行怠于*使债权*行为,可以说是导致本次纠纷产生的首要原因。若判令XX等人承担案涉律师*、利*、罚息、复利,明*没有*实和**依据,显失公*、公*。特此,请求法*驳回对XX的诉讼请求。另,XXXX已解*婚姻关*。

XXXX担保**公**作答辩。

四川XX凉山*行为支*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XXX

XX对四川XX凉山*行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XXX

XX为支*其抗辩主张*交了以下证据:

XXX

四川XX凉山*行对XX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诉讼时*问题由法*核实。

根据四川XX凉山*行、XX提交的证据,对各方*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四川XX凉山*行提交的证据1、2、4,XX对其三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和*明*予以确认;证据5,仅有*张*统截图,XX对欠付的本金*异议,但无法*实利*、罚息和*利*真实性。XX提交的证据2,与四川XX凉山*行提交的催收函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6月24日,XX担保**公**XXXXX微小贷款中心作出了《放款通*书》,载明XX在其**公**理流动资金*款500000.00元,期限24个月的担保手续已完善,请予放款。2013年7月5日,XXXXX微小贷款部与XXXX签订《借款合同》编号为:XXX,约定XXXX向XXXXX微小贷款部借款500000.00元;用于*买挖掘机;借款期限为24个月,2013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借款执行固定年**10.45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账号040100XXXX625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借款本金*,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期之日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计*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民XX同期贷款基准利*上调,罚息利*自基准利*调整之日起相**调;对应付未付利*,贷款人依据中国*民XX规定计*复利,应*未付的利*包*借期内产生的应*未付利*(包*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生的应*未付利*(含逾期罚息和*约使用罚息)。借期内产生的应*未付利*,在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计*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计*复利,逾期借款的应*未付利*,按逾期借款利*计*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方*实现债权*,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的律师*、差旅费*其他实现债权*费*;本合同项*借款的担保方*为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为XXXXX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XX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XXXXX小贷款部加盖**。同日,XXXXX微小贷款部作为债权*,XX担保**公**为保证人为前述《借款合同》签订了编号为XXX的《担保合同》,约定由XX担保**公**前述借款合同项*的债务本金、利*、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债权*实现债权*一切费*承担连*责任*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日起二年;任**方*履下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成*损失。同日,凉山*商*XXXX的贷款账号040112XXXX0142363内发放贷500000.00元。2013年7月8日的贷款放款凭证载明,该笔借款的贷款月利*为8.712500%,逾期月利*为13.06875%。其后,XX还了部分借款本息。2015年7月2日,因XXXX无力在借款到期时**全*款项,XXXXX**股份有*公**小贷款营业部与XXXXXX担保**公**订了编号为XXX《借款展期协议》,载明:借款金*为450000.00元,2015年7月7日到期的500000.00元,展期后*更为2016年7月6日到期金*为450000.00元;借款利*在展期期限所对应*基准利率上上浮95%,执行年**10.2375%直至借款到期日;由展期产生的相***,均由借款人承担;原借款有*证担保,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到期日起二年;本协议是对编号为XXXXXX借款合同及编号为XXX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充,除涉及上述内容*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款仍然有*。XXXX该《借款展期协议》上的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XX担保**公**担保处加盖**代表人印**加盖**公***,XXXXX份**有*公**小贷款部加盖***由经*人签字。贷款展期凭证上载明,展期利*为8.53125%,展期逾期利*12.7969%。借款展期期限届满*,XXXX未能*约还款。2016年7月8日,凉山州商*XX**股份有*公**小贷款部向XX发出了《XXXXX催收函》,XX于*天签收该函。同一天,XXXXX**股份有*公**小贷款部向XX担保**公**出的催收函,XX保**公**签收人处加盖***公*,未载明*体的签收日期。2016年714日,XXXXX**股份有*公**小贷款部向XX担保公司*出了类似的催收函,XX担保**公***日完成*收2016年811日,XX再次签收了类似的催收函。2018年1月8日、2018年78日XXXXX业务部向XX担保**公**出了催收函,XX担保**公**盖***公****收,但未注明*收日期。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关**川XX**股份有*公*开业的批复》,载明XXXXX**股份有*公**称进行同意变更名称为四川XX**股份有*公**山*行,XXXXX份**有*公***资格自行终*,其全*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和*员由四川XX承继。

四川XX凉山*行另提交了1份系统截图复印*,主张*至2025年12月9日,XXXX欠付的本金*448920.00元,拖欠利息复利51937.31元,拖欠逾期罚息213993.96元,拖欠总金*714851.27元。该系统截图未加盖****、未签字确认,XX欠付的本金*异议,但表示其余**计*标准过高。

另查*,XXXX在案涉借款发生时*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民法*〉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本案法*事实发生在《中华*民共和**法*》施*前,受理于2021年1月1日后,

故应*适用当时*法*和****。

原XXXXX微小贷款部与XXXX签订的《借款合同》、与XX担保**公**订的《担保合同》、以及后*四方*同签订的《展期借款协议》均系各方*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凉山**XX已经*约向XXXX发放了500000.00元*款,XXXX就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并承担未能按时*款造成*违约责任。XX担保**公**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连*保证责任。案涉借款在展期后*2017年7月6日到期,原凉山*商*XX2016年8月11日最后*次向XX进行催收、于20187月8日最后*次向XX担保**公**行催收。案涉借款的诉讼时效应*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5日届满。四川XX凉山*行未举示在此期间对XXXX主张*案涉借款权**任**据,因此案涉借款不存在诉讼时*中断的情形。故,XX以案涉借款已超过法*诉讼时*,对案涉的起诉没有**依据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四川XX凉山*行请求判令XXXX归*其借款本448920.00元*利*、罚息、复利*诉讼请求,已丧失胜诉权,本院不予支*。案涉的《担保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均约定了XX担保**公**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之日起二年,因此案涉借款的保证期间为2017年7月6日至于20197月5日,在此期间,原XXXXX仅向XX担保**公**出过催收函,XX保**公**保证期间已过,应*免除其对案涉借款的保证责任。据此,四川XX凉山*行请求判令XX担保**公**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民法院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四川XX**股份有*公**山*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34.00元,减半收取计4017.00元,由四川XX**股份有*公**山*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凉山*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川省凉山*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XXX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XXX


  • 2025-12-01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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