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XX*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男,汉族,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四川XX(越*)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男,汉族,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四川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四川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原审被告:XX集团**有*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XXX。
法*代表人:韩X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该**公**工,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何XX因与被上诉人邱XX、原审被告XX集团**有*公*(以下简*XXX公*)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XXX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被上诉人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廖XX、原审被告XXX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XX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XX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XXX民事判决,改判支*何XX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一、2023年4月起,何XX接受邱XX与其合伙人王XX的雇佣,在S 4XXXXX坝子一期S G项*部砂石*场务工,月工资10000.00元。2022年X月2X日是周*,砂石*场已停工放假多日,除看守工地的工人外其他工人都*放假回家,食堂停火无法*供就餐,同日晚1X:00,何XX接受邱XX的合伙人王XX的指派骑摩托车***六十多公*外的砂石*场抢险加班,驾驶挖掘机将河中倾斜*砂石船扶*防止其倾覆沉没。何XX加完班*车*家*中发生意外事故摔伤,经*定为十级伤残。
二、何XX在法*休息日未收到邱XX加班**留在砂石*场的指令,也没有*在砂石*场的义务。何XX的行为性质系提供劳*工作的必需内容,加班*途时*应*认定为提供劳*的工作时*,发生的意外摔伤事故系提供劳*过程*受到损害,邱XX应*承担相**偿责任。
邱XX辩称,何XX的上诉不能**。一、邱XX与何XX之间为自然人之间的劳*提供和*用关*。答辩人以包*工资的形式向*XX支*劳*报酬。即使新冠疫情导致经*不景*,何XX不实际提供劳*的情况*,答辩人仍每月支*上诉人劳*报酬10000.00元。案涉事故发生前,何XX系回家*天后*回劳*现场,不存在其所述加班*法*节假日,该陈*与客观事实和**规定不符。二、何XX为答辩人提供劳*期间,答辩人长期、不间断地在劳*现场为何XX在内的所有*员提供免费*宿。事发当天,邓XX等人也与何XX同在现场,当晚均在现场吃饭、住宿。答辩人不可能*提供免费*宿*情况*同意何XX深夜回家。何X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曾*知答辩人当晚要回家。何XX主张*班**须*家*饭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定,答辩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何XX受损害并非发生于**辩人提供劳*过程*。一审已查**XXX月2X日晚X时*成*天劳*,11时*摩托车*开劳*现场回家,次日早晨在××道被发现受伤。即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本案情形明*不属于*XX向*辩人提供劳*过程*。2.何XX具有*全*事行为能*,有**判断深夜驾驶摩托车*山**距离行驶所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却放弃答辩人准备的食宿,未经*辩人许*深夜驾车*行。且其民事起诉状陈*“进入一隧道,突然觉得头晕”,故何XX受伤害系因其自身冒险行为及自身疾病造成,与答辩人无关。何XX应*退还答辩人垫付的42000.00元。
XXX公*述称,何XX与邱XX不存在劳*关*、劳*关*,其上诉理由不成*。何*某与邱XX之间的关*XXX公*并未参与。
何X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邱XX、XXX公*赔偿残疾赔偿金XX4XX.00元,误工费X0000.00元,护理费13X00.00元,交通*宿*2000.00元,营养*3X00.00元,后*治疗费12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鉴定费1X00.00元。合计2145XX.00元;2.本案诉讼费*邱XX、XXX公*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2022年4月起,邱XX雇佣何XX在其开设的砂石*工作,工种是挖掘机操作师,每月按照包*工资支*其10000.00元**费,工地上设有*宿*所。2022年X月2X日晚1X:00左*,何XX独自骑摩托车*往砂石*,驾驶挖掘机将河中倾斜*砂石*扶*。当晚21:00左*,邓XX等人尚*修复漏水*船,何XX已未参与修复工作。当晚23:00左*,何XX独自驾驶摩托车*家,在矮子沟隧道因其头晕发生意外事故摔伤。后*送至盐源县XX、攀枝花*XX进行治疗。邱XX先后(2022年X月2X日10000.00元、X月1日30000.00元、X月X日2000.00元)向*XX转账42000.00元,让其代为支*何XX的医疗相***。2023年X月10日,何XX委托四川XX司**定中心凉山*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何XX之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022年1月25日,XXX公*作为甲方*凉山*XX商***有*公*(乙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方*应*石*机制砂,并有***字及盖*。一审法*认为,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时*效力的若干*题》第一条之规定:“民法*施*后*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民法*施*前的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司***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民法*施*前的法*事实持续至民法*施*后,该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法*、司***另有*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法*事实发生在民法*施*后,故应*用民法*的规定。劳*关*,是指提供劳*一方*接受劳*一方*供劳*服务,由接受劳*一方*照约定支*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务关*。本案中,邱XX与何XX均系自然人,邱XX聘请何XX在其砂石*从*挖掘机驾驶工作,并每月支*何XX10000.00元*工资,双**未签订书面劳*合同,但实质上已形成*人之间的劳*合同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关*,提供劳*一方*劳*造成*人损害的,由接受劳*一方*担侵权*任。接受劳*一方*担侵权*任*,可以向**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一方*偿。提供劳*一方*劳*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自的过错承担相**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应*分何XX与邱XX双**自过错程*,划分相**责任。根据案涉事故的发生经*,何XX在2022年X月2X日晚1X:00左*,驾驶摩托车*往砂石*操作挖掘机将砂石*扶*后,至少在当晚21:00前已经*成***作。在工地上设有*宿*件的情况*,擅自于*晚23:00点左*独自驾驶摩托车*还其家*,途中因其个人原因发生意外交通*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故伤害的”,其中,“上下班*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往返于**和*作单*之间的合理路*。一审法*认为,何XX在当晚21:00前完成*作后,尚**长时*空*,且工地上设有*宿,何XX没有*然理由返回自己家*。何XX驾车*回家*未在合理时*内,且发生交通*故是因其自身原因,不构成“上下班*中因他人主要责任”受伤的情形,其对案涉交通*故应*行承担责任。邱XX安*何XX抢险砂石*,安*时*合理、且何XX在邱XX指示完成*工作中没有*到任**害,发生交通*故的地点远离工作场所,因其发生时*,地点对邱XX而言属意料之外之事,与邱XX安*的工作没有*接因果关*,邱XX在案涉事项*已尽到接受劳*一方*合理注意义务,对何XX的意外事故没有*任,不应*担相**赔偿义务。且何XX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明*XX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错,应*担举证不能*后*。根据合同相*性原则,何XX与XXX公*未签订书面劳*合同,双**无其他实质性权**务关*形成。何XX起诉的侵权*由也只缘于*邱XX之间的劳*关*,与XXX公*没有**,故何XX要求XXX公*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依法*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何X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5X.00元,由何X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交新证据。
本院经*理查**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为:何XX是否是在提供劳*中受到伤害,邱XX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何XX以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纷为由起诉。邱XX与何XX之间形成*雇佣关*,但本案已查*2022年X月2X日晚1X:00左*,何XX独自骑摩托车*往砂石*,驾驶挖掘机将河中倾斜*砂石*扶*。当晚21:00左*,邓XX等人尚*修复漏水*船,何XX已未参与修复工作。当晚23:00左*,何XX独自驾驶摩托车*家,在矮子沟隧道因其头晕发生意外事故摔伤。故,何XX并非系为邱XX提供劳*的过程*受到伤害。《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关*,提供劳*一方*劳*造成*人损害的,由接受劳*一方*担侵权*任。接受劳*一方*担侵权*任*,可以向**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一方*偿。提供劳*一方*劳*受到损害的,根据双**自的过错承担相**责任”。何XX系提供劳*后*摩托车*家**受到损害,已脱离工作场所,非工作时*受伤,并非在提供劳*过程*受到损害,本案中亦无证据显示邱XX对何XX的损害存在过错。故,对何XX主张*XX应*承担相**偿责任*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何XX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X.00元,由上诉人何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
二〇二四年*月十一日
法*助理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