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某知名饮品XX公司在饮用水市场推出了“W凉白开”这一产品,并申请注册了“W凉白开”商标。XX公司生产“R凉白开”饮用水,并在后申请注册了“R凉白开”商标。XX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申请,主张“R凉白开”商标与其“W凉白开”商标构成近似,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支持W的请求,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
RXX不服裁定,于是向XX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R凉白开”和“W凉白开”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提起上诉。
律师风采: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阶段及一审阶段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苏律师在庭审中指出,XX公司主张“凉白开”为其引证商标缺乏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了在先裁定、在先判决、RXX所获荣誉等证据。苏律师凭借丰富的代理经验以及对法律要件的深度把握,最终成功促使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