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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上巧用证据链,助劳动者成功主张违法解约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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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莹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锚定“违法解除”核心争议,通过有效组织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关键录音等证据,成功反驳了用人单位“合同到期”的主张。其专业代理不仅帮助当事人明确了受法律保护的入职年限与工资标准,更在计算赔偿金、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报酬等多项诉求上实现了最大化权益维护,展现了深厚的劳动法实务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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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上巧用证据链,助劳动者成功主张违法解约获赔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X,原系被申请人黑龙江XX公司员工。于X主张其于2014年3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生产计划岗位。2022年8月后,公司停止支付其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于XX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得知劳动关系已被解除,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此,于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1.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 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
支付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于X委托李佳莹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XX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系于2022年7月31日期满终止,且公司因生产经营具有季节性特点及受疫情影响,存在周期性安排员工放假的情况,放假期间依法支付了生活费,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委托其员工孙X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

办案经过: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本案并组织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于X及其代理人李佳莹律师提交了多项证据,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银行交易流水、其与公司经理的通话录音以及部分员工手册内容,旨在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标准、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公司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持有不同意见,强调双方建立规范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并陈述了公司因行业特性安排季节性放假的惯例。

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与认证。对于社保记录、银行流水及通话录音,仲裁庭予以采信;对于员工手册,因其内容不完整且未载明形成时间,无法确认其适用于本案争议期间,故未予采信。通过庭审调查,仲裁庭查明,被申请人公司业务受气候条件制约明显,存在冬季停产的惯例。申请人于2021年9月后进入公司安排的放假状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在相关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中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理由填报为“劳动合同终止”。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1.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性质。被申请人虽主张系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续签至其所称的2022年7月31日到期。被申请人在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状态与备案解除理由不符的情况下,单方办理退工停保手续,该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关于入职时间及计算基准。根据已采信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于X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3月。各项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以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3. 关于工资差额请求。对于季节性放假期间(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发放的生活费,仲裁庭认为未低于相关规定标准,对该部分差额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于此后非因季节性原因放假期间(2022年3月至7月)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应予补足差额。

  4.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根据认定的入职时间及相关年休假规定,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申请人休年假,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申请人于X的部分仲裁请求,具体包括: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2年3月至7月的工资差额以及2017年至2022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970-01-01
  • 最高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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