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劳务合同”伪装,李佳莹律师成功为劳动者确认长达六年事实劳动关系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刻意规避法律责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确认之诉。原告冯XX(化名)自2018年9月起,长期为被告哈尔滨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化名)提供劳动,从事商品销售、上架、订货等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虽数次签订名为“劳务合同”的协议,但该公司从未与冯XX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10月底,双方合作关系结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冯XX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自2018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事实清楚,不存在争议”为由驳回了其申请。冯XX对此不服,为后续主张社保补缴、经济补偿等权利奠定基础,决定诉至法院,并委托李佳莹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且冯XX工作期间存在请假中断,不构成连续稳定的劳动关系,企图否认其用人单位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研判。她发现,本案的胜败关键在于能否穿透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这一形式,从实质上论证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特征。
在诉讼过程中,李佳莹律师紧扣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有力举证和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她向法庭指出,尽管协议名称为“劳务合同”,但其内容全面涵盖了工作内容、合同期限、薪资标准、试用期、合同终止条件等要素,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这证明双方的真实合意是建立劳动关系,所谓“劳务合同”仅是公司为逃避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而使用的“法律马甲”。
证据链条闭环:李佳莹律师指导冯XX系统整理了银行工资流水、微信工作聊天记录、请假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证明冯XX长期、稳定地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核心特征。
驳斥对方抗辩:针对公司提出的“请假导致关系中断”等抗辩,李佳莹律师指出,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短期请假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现象,并不导致劳动关系的中断或消灭。公司员工向冯XX支付报酬、审批请假的行为,恰恰证明了管理关系的存在。
通过庭上清晰的法律阐述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李佳莹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审查重点从合同名称转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上。
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性质认定:双方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其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实质上确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成立:结合冯XX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冯XX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所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关系期限确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冯XX与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的胜诉,彻底揭穿了用人单位试图以“劳务合同”形式掩盖真实劳动关系以规避法律责任的企图。通过李佳莹律师的专业代理,不仅为冯XX确认了长达六年多的劳动关系,为其后续追索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律基础,也生动诠释了在劳动争议中如何通过“实质审查”原则,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