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胜诉:李XX师代理劳动者成功追索欠薪、经济补偿及未休年假工资逾12万元
审理机构: 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降薪、拖欠工资及未足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而引发的典型劳动争议。申请人李XX(化名)于2021年5月入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后于2024年5月经协商,劳动关系转移至关联公司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岗位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李XX月薪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及绩效奖金13000元,合计16000元。
2025年7月起,科技公司在未与李X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支付其绩效奖金,仅发放基本工资,并拖欠7月、9月工资,8月工资仅支付极少数额。同时,李XX自入职以来多年未休完法定及约定年假。2025年9月,李XX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XX委托李XX师代理,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
被申请人科技公司辩称,其调整薪资是基于申请人岗位变动,且主张依据其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年假“过期作废”,故不同意支付2021年至2023年的未休年假工资。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XX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针对公司的各项抗辩,李XX师在仲裁庭上进行了有力驳斥:
1.锁定薪资标准,驳斥单方降薪:李XX师系统提交了劳动合同、薪资调整邮件、历史工资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XX长期稳定的月薪为16000元。她指出,公司单方降薪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于违法行为,应足额补发。
2.击破“年假作废”无效规定:针对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主张年假“过期作废”的抗辩,李XX师援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指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规定年假“过期作废”,实质上免除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该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她进一步强调,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适用特殊规定,公司关于部分年假已过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3.明确被迫解除合法性:李XX师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签收记录,证明李XX系因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过错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厘清法律与福利年假:针对公司提出的年假天数异议,李XX师准确区分了法定年假与用人单位自主授予的福利年假。她指出,仲裁请求立足于法定年假权益,计算清晰有据。
通过庭上有理有据的陈述和质证,李XX师有效反驳了被申请人的各项答辩意见,维护了委托人的核心诉求。
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分采纳了李XX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支持拖欠工资: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调整薪资缺乏依据,应以原16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李XX2025年7月至9月的工资差额,合计31,552.97元。
2.支持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确认,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实,李XX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72,000元(按工作年限4.5个月计算)。
3.支持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委认定,公司关于年假“过期作废”的规定无效。裁决公司应支付李XX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共计13天法定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19,126.43元(按300%标准计算,其中包含100%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4.支持出具离职证明:裁决公司为李XX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驳回公司不合理抗辩:仲裁委未支持公司关于按3000元基本工资计算各项费用及部分年假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
本案仲裁结果支持了申请人李XX的绝大部分核心诉求,三项金钱给付请求合计获裁122,679.40元。通过李XX师的专业代理,不仅为劳动者成功追回了被拖欠的报酬和法定补偿,更关键的是,在法律层面否定了用人单位以不合理规章制度(如“年假作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