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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莹律师代理劳动争议,助劳动者成功化解48万巨额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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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李佳莹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取得了近乎完胜的结果。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高达48.2万元的索赔,最终劳动者仅需承担100元的合理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成功化解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压力,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

案件详情

有力抗辩,成功化解:李佳莹律师代理劳动者成功应对48万元高额索赔,仅支持小额合理维修费

审理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对已离职员工提出高额经济损失索赔的劳动争议案件。被申请人李XX(化名)原系申请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化名)的员工,担任运营代表。

2025年12月,该公司以李XX在职期间设立并经营一家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关联公司,并导致公司客户流失、预期业务收入受损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李XX赔偿其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并要求其赔偿公司财产(配件)损失及手机维修费,合计3907.55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高额索赔,李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李佳莹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积极应诉。申请人公司则委派其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佳莹律师对申请人公司提出的全部主张及证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梳理。她发现,公司的索赔主张不仅金额巨大,而且基础薄弱,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支持。在仲裁庭审中,李佳莹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了有力、精准的抗辩:

  1. 针对“竞业行为”指控:李佳莹律师指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冲突的其他劳动或投资,只要未违反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或法定的忠诚义务(如利用公司商业秘密、资源从事直接竞争),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申请人将关联公司的存在等同于“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2. 击破“重大损失”主张:申请人提供的所谓“证据”仅为一份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且签章、签名均不清晰,无法证明该合同与李XX或其关联公司直接相关,更无法证明该合同的签署、履行或终止与李XX在申请人处的工作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佳莹律师强调,客户关系变动、商业合同履约情况受市场、服务质量等多重因素影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申请人将无法实现的“预期收入”完全归咎于前员工,是意图将自身经营风险不当转嫁给劳动者的行为。

  3. 明确财产损失责任范围:对于手机维修费,李XX认可手机屏幕损坏的客观事实,并愿意承担合理的维修责任。但对于申请人单方提出的配件清单及高额损失,李佳莹律师指出,申请人无法证明已将所列配件实际交付给李XX,也无法证明配件的实际价值和损坏情况,该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通过清晰的逻辑陈述和对证据规则的准确适用,李佳莹律师有效驳斥了申请人方缺乏依据的指控。


案件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分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1. 驳回高额索赔:仲裁庭认为,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申请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证明力不足,且未能有效证明其主张的48.2万元损失与李XX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赔偿业务收入损失48.2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2. 驳回配件损失请求: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配件已交付给李XX并造成损失,故对其要求赔偿配件损失3756.5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3. 支持合理维修费:仲裁庭认定手机屏幕损坏为客观事实,李XX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综合考虑手机价值及折旧情况,酌情裁定李XX支付申请人手机维修费100元,而非其主张的150元。

  4. 最终裁决:综上,仲裁庭仅支持了申请人100元的手机维修费请求,驳回了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在李佳莹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取得了近乎完胜的结果。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高达48.2万元的索赔,最终劳动者仅需承担100元的合理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成功化解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压力。本案充分展现了李佳莹律师在面对企业滥用诉权、不当追索时,坚守法律底线、精准把握证据规则、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


  • 1970-01-01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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