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申请人入职*公司,工作地点为临沧市凤X县,申请人工资由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及第三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2024年3月,申请人在临沧市凤X县诗礼XX工作搬机器时,机器滑落砸伤申请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到送到临沧市人民医院就医。第三人*为被申请人在涉案地点施工作业的负责人,与本案审理具有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现因认定工伤需要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仲裁,望判如所请。
仲裁委员会调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公司、案外人*、第三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18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壹仟捌佰元整;
二、上述款项分两期支付,……
三、该案件了结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被申请人*公司、案外人包工头另行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权利。
以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这个工伤案件,启动之前困难重重,因为连告谁都不知道,工地也停工了。凤X的工伤工友是在线上委托的段彪永律师,然后在我们帮助下,工友到工地附近查看才有了被申请人蛛丝马迹。我们在仲裁院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时候,却出奇地顺利,几个包工头都过来商量了一下,就调解自愿支付工伤赔偿18万元,工友很幸运拿到了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