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己因欲办理信用卡,通过微信群添加他人为好友,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其银行卡、手机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对方指示提供名下中国XX储蓄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卡,同时告知对方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密码及手机银行密码。经查,该涉案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卡内流入金额达 84 万余元,其中 5 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共计 24 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己主动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己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己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到案经过、银行卡流水、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通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律师梳理出多项对被告人己有利的从宽处罚情节:其一,被告人己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被告人己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悔罪态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其三,被告人己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其主观上是因办理信用卡的需求陷入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四,结合涉案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被告人己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李宏瑞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对被告人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详细阐述各项从宽情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同时向法庭提交相关辩护材料,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全力为被告人己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对李宏瑞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己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等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已缴纳);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己名下相关银行账户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