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2023)皖1324民初XX号
原告:史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史X与被告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自2018年下半年在被告公司入职,负责泗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现场土建技术工作,约定月基本工资17000元以及其他各项补贴。2019年5月起,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始拖欠原告工资,至2020年1月底离职时,共拖欠原告工资187370元,后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分两次支付90000元,2021年2月10日支付35000元,至今尚有62370元未支付。2021年10月10日,时任被告项目经理李某向原告出具工资对账单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工资,但是被告一直以项目未结算为由未支付,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史X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6237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8157元(以 623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0年2月至2023年9月);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诉讼材料。首先到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适格。其次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搜集和准备证据,并明确诉求。最后书写起诉状及案件材料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利息的计算以及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史X入职XX公司工作,XX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史X工资。被告欠原告史X工资款62370元未付,有被告公司项目经理李某出具的“史X工资对账单”在卷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3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款,存在占用原告资金的事实,应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史X工资款62370元及利息(利息以6237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LPR 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