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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张忠秋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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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南省新乡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豫**民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女,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农业有限公司(原某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市某县。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某(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市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男,****年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市某县。
以上九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XX与被上诉人马X、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刘X、刘XX、刘XX、刘XX、吴XX、刘XX、金X、张X、袁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将判决书改判为:吴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X各项损失共计元。某公司、刘X、刘XX、刘XX、刘XX、吴XX、刘XX、金X、张X、袁X对上述赔偿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不服判决金额为****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1.原审法院判决吴X承担马X损失%的责任,显失公平,处理不当。吴X操作的植保无人机机身体积大,噪声也很大。马X行经无人机附近时,应当进行躲避,且马X也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对于造成本次事故,马X自身有很大责任,以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为宜。马X的损失为.元,吴X承担%为元,减去吴X已经支付的元,还应再赔偿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为****元。原审判决只让马X承担损失的**%的责任,显失公平,处理不当。2.被上诉人刘X、刘XX、刘XX、刘XX、吴XX、刘XX、金X、张X、袁X应对上诉人吴X的赔偿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案中,吴X与刘X等九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并且属于合伙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刘X等九人应当与吴X共同赔偿马X受到的损失。3.某公司属于土地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X与刘X等九人共同承包了某公司出租的土地,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马X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吴X的上诉请求。

马X辩称,刘X等九人也应该承担责任。

某公司辩称,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案涉土地的承包人、管理人是吴X、刘X、刘XX等十人,某公司并非案涉土地的管理者。2.案涉土地某公司承包给吴X、刘X等十人的期间为月至月,*月至本案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此期间是吴X、刘X、刘XX等直接承包村委会的土地。因此,事故发生时,某公司与案涉土地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

刘X、刘XX、刘XX、刘XX、吴XX、刘XX、金X、张X、袁X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1.一审庭审查明,吴X具备专业的操作资质,从事无人机农药喷洒工作,其利用自身的技术与设备完成合伙人交付的工作,并且按照市价获得了相应的报酬。2.无人机设备系其自身购买,结合其平时宣传广告,可以看出吴XX职工作就为植保无人机农药喷洒,同时定作人查看了其无人机的操作证件,故对于选任方面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同时也确认了其具备专业能力和专业设备,应当由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吴X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1.吴X从事农药喷洒并非在执行合伙事务,吴X在进行农药喷洒时身份是重叠的,既是承包土地的合伙人,又是承揽关系的承揽人。吴X从事植保无人机农药喷洒的工作,刘X等九人没有对其有过任何入股或投资。从费用支付管理上看,无论是事发以前的****年度请吴X进行打药而给付的打药款,还是事故发生时请其打药,给付的打药款,合伙人均未欠付其报酬,也未按照惯例计入公账,以此可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便为成立了承揽合同,而非执行合伙事务。2.答辩人与吴X之间并非劳务关系。因植保无人机农药喷洒,无论在器具的操作还是在喷洒的方式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吴X在从事相关工作时,与刘X等九人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一般的劳务关系是雇员只需单纯的提供自身的劳动力,不需要提供设备,也不需要专业技能。而对于承揽人来讲,则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吴X喷洒农药,按照其所喷洒的地亩数,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这与劳务关系和合伙关系也有着明显的分别。三、吴X在进行承揽工作时存在重大过错。吴X具备操作无人机的资格,且其熟知无人机的操作方式和起、降落的规范步骤,但其并未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也没有对其无人机购买相应的保险,其在操作时发生如此重大的事故,可以看出吴X具备重大的过错。同时,吴X作为经营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驾驶人、管理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马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吴X、刘X、刘XX、刘XX、刘XX、吴XX、刘XX、金X、张X、袁X连带赔偿马X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营养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2.判令以上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某公司租赁后凡城村委会土地余亩种植农作物。之后,某公司将其租赁的土地转租给了吴X、刘X等十名合伙人。吴X是案涉植保无人机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年*月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吴X颁发了《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刘X等九人将农药喷洒工作有偿交付给吴X喷洒,日吴X收到合伙人之一刘XX支付的元飞机打油菜小麦二遍套餐,**年日吴X收到合伙人之一刘XX支付的元飞机三遍麦地洋葱地飞机打药款,年*月日吴X收到合伙人之一刘XX支付的元飞机打药款,日吴X收到合伙人之一刘XX支付的元吴X打药费,****年日吴X收到合伙人之一刘XX支付的元打药费,**年日吴X收到合伙人之一刘XX支付的元飞机打药款。**年日上午,马X途经后凡城XX时,吴X在操作无人机下降的过程中,无人机机翼刮伤原告右侧眼睛。马X被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某某治疗,经诊断原告右眼眼球破裂伤,右侧眼球经手术摘除。马X住院天,医疗费由吴X先行垫付元。审理中,本院根据马X的申请委托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马X的伤情等事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马X右眼眼球破裂伤术后属于级伤残,误工期为日,护理期为日,营养期为日。另查明,马X的被扶养人有其父亲马XX,日出生。母亲魏XX,日出生。儿子魏XX,月**日出生,女儿魏XX,日出生。马XX和魏XX生育了个孩子,分别是马X和马XX,均已成年。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X在公路上操作无人机降落时,在没有确保路人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将路过此地的马X右眼刮伤,造成级伤残后果,应当对马X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马X要求吴X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植保无人机机型较大、工作时的声音较大,马X路过植保无人机降落附近,应该可见和听到无人机在降落,应当采取必要规避措施,但因忙于赶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对自身伤害也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吴X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马X和吴X对损害后果原因力和过错程度,酌定马X承担%责任,吴X承担%责任,马X要求吴X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与本案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某公司将其租赁土地转租给十名合伙人合伙承租,对马X损害没有过错,马X要求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十名合伙人共同决定将喷洒农药的工作交付给具有无人机操作证书的吴X实施,吴X利用自己的技术和工具完成合伙人交付的农药工作并获取报酬,刘X等九人与吴X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刘X等九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刘X等九人对马X的损害不承担责任,马X要求刘X等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马X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事实以及法律规定,马X的损失范围和数额为:.元。吴X承担%为.元,减去吴X已经支付的元,还应再赔偿马X.元,加上精神抚慰金元,合计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吴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X各项向损失共计.元;二、驳回原告马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鉴定费元,合计.元。由原告马X负担**.元,由被告吴X负担*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X在操作植保无人机实施喷洒农药作业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既在操作范围内没有设置安全提醒,在行人马X通过时也没有做到安全避让,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对其因过错导致马X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马X从案发地经过时,应该意识到无人机在作业,其作为成年人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其个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马X自身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给吴X、刘X等十人承包,其对马X的损害没有过错,吴X上诉主张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X等九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吴X与刘X等九人共同承包某公司转租的土地,在承租土地事宜上成立合伙关系。在吴X、刘X等十人合伙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刘X等九人将无人机农药喷洒工作有偿交付给具有操作资质的吴X实施,吴X利用自身的技术与设备完成了交付的工作,且有证据证明吴X根据完成的工作任务收取了相应报酬,而未将相应报酬向刘X等九人进行分红,刘X等九人与吴X在无人机喷洒农药事宜上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X等九人将无人机喷洒农药的任务交付给吴XX,确认了吴XX具备专业能力和专业设备,且吴X具备无人机操作证书,刘X等九人作为定作人不存在定做、指示或选任的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吴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吴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某法官
审 判 员 某法官
审 判 员 某法官
二〇**年
法官助理 某助理
书 记 员 某

判后告知书

一、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裁判生效时间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相关权利
1.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
案件承办法官某法官(联系方式:-**)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2.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再审申请的材料:再审申请书份,多一个被申请人多份;一、二审判决书份;身份证(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份;生效证明*份。

四、其他告知事项
1.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2.诉讼费补交
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履行生效裁判告知
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4.执行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强制执行申请期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4-07-01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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