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庚与另外两名同案人员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查,2023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同案人员按上线指示开立贵金属回收账户并绑定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被告人庚与另一名同案人员在明知上线提供的银行卡内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指示分工协作,分别负责交接银行卡、购买黄金、邮寄黄金等行为,再由开立账户的同案人员将黄金出售套现。涉案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累计转入金额达 194 万余元,被告人庚从中获利 8620 元。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庚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庚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介入案件,逐页审阅卷宗材料,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扣押清单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案件事实脉络与核心争议焦点。
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律师发现被告人庚具备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据此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其一,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庚仅负责按照上线指示使用涉案银行卡购买黄金,无组织、策划行为,处于次要、辅助地位,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被告人庚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成功抓捕同案人员,该行为符合立功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被告人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悔罪态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其四,被告人庚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五,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庚积极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及罚金,进一步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诚意。
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案件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重点阐述被告人庚的从犯地位、立功情节及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宽理由,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条文及案例作为支撑,与承办法官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专业的沟通,全力为被告人庚争取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对李宏瑞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庚系从犯、具有立功情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全额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等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庚缴纳的违法所得及在案扣押的黄金饰品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