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岛市xx区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民特***号
申*人:某X1,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申*人:某X2,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被申*人:某X3,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地青岛市xx区。
代理人:xxx(系xxx叔叔),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地青岛市xx区。
第三人:某X4,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XX律师。
申*人某X1、某X2与被申*人某X3、第三人某X4申*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xXX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用特别**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某X1、某X2向*院提出申*:请求法*依法*定两申*人为被申*人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人为一级智力残疾,现未成*,被申*人无法*认和*制自己的行为,生活无法*理,需要他人全*的照料和*护,现在父母均已去世,故向**提出申*。
某X4述称,某X1、某X2不应*为被申*人的监护人,某X4为某X3有****的继母,某X4等同于某X3的母亲,应*为监护人。某X3对于*生人具有**的恐惧心理,两申*人从*与某X3共同生活过,且十几年*都*有*往。某X3继续由某X4照顾*生活在自己的家*最符*其利*。
经*理查*:被申*人某X3,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地青岛市xx区**路**号**号楼**单***户,公*身份号码xxx。xxx与xxx原系夫妻关*,双**育一子某X1,后*人离婚,某X1与其母亲一起生活。后xxx与xxx再婚,两人生育一女某X3。Xxx与其前夫xxx育有*女某X2,两人离婚后,某X2与xxx一起生活。2020年1月10日xxx因死亡注销户口。2024年2月2日,xxx与某X4结婚,未生育子女。某X4之前育有*子一女。2024年7月12日xxx因死亡注销户口。xxx父亲xxx、母亲xxx均已去世。xxx父亲xxx、母亲xxx均已去世。
某X3所在的青岛市xx区某X社区居*委员会负责人xxx到庭,主张*区同意由某X4一人作为某X3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和*制民事行为能*人的人身和*产权**行监督、管*和*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不足的民事制度。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应*承担法*责任。依照相***规定,有**事人可以直接向*民法*申*指定监护人。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女的监护人。未成**的父母已经*亡或者没有*护能*的,由下列有*护能*的人按顺序担任*护人:(一)祖*母、外祖*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成**住所地的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某X3亲生父母均已去世。在xxx去世前的一段**及去世后,某X3一直与其继母某X4一起生活,但该共同生活时*仍较短。故综合考虑与某X3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具有*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具有*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意愿,某X3所在社区的意见等因素,本院认为,从***某X3的健康**角度考虑,指定某X2、某X4共同作为某X3的监护人较为合理。某X2、某X4应*相*合,共同履行相**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封X、王XX为雷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员 xxx
xXX年x月x日
书记员 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