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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王浩律师
上海中联(西宁)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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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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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成功追回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道路设施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案涉项目发包方为某交通建设管理公司,被告为承包方,因缺乏特定混凝土护栏及翼墙工程施工能力,发包方指定委托人承接该项目 xx 段落内相关工程。委托人于 2019 年底完成全部施工并交付使用,双方于 2020 年 1 月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 580,029.42 元。后发包方已将该笔工程款全额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迟迟未向委托人支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委托人委托王浩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580,029.42 元及逾期利息 63,513.22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王浩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一是案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工程是否符合付款条件;三是逾期利息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

针对合同效力争议,律师重点整理关键证据:被告向发包方提交的协助施工申请报告、发包方下发的施工通知及双方补签的《合同协议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案涉工程系被告申请、发包方同意后指定委托人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委托人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反驳被告关于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的抗辩。

为证明工程符合付款条件,律师从三方面构建证据体系:一是工程量统计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双方已确认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委托人已按约定开具发票;二是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工程交付运营两年后经第三方检测,委托人施工部分质量合格,无不合格情形;三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发包方调查笔录,明确案涉工程已于 2019 年 11 月通过交工验收,且发包方已向被告全额支付工程款,进一步佐证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反驳被告以 “工程未竣工验收” 拒付工程款的主张。

关于逾期利息,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明确利息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结合案涉工程交付时间、未付工程款金额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算出的逾期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主张应依法支持。

庭审中,王浩律师围绕上述核心观点,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针对被告提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合同无效等抗辩逐一质证反驳,清晰呈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有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浩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 580,029.42 元;

2.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 63,513.22 元;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118 元,由被告负担。

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成功追回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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