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
委托人(被告)与原告原系夫妻,2020 年 1 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归*告所有,委托人需配合办理产权*名手续;同日委托人出具《承诺书》,承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续,若未配合则赔偿原告 60 万*,房*归*托人所有。离婚后,原告主张*托人未履行配合义务,诉至法*要求支* 60 万**偿款及利*、房*租金(按 2300 元 / 月计*),并承担物业费、暖气费*费*。委托人委托王*律师*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
二、办案经*
王*律师*受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核心争议:一是委托人是否构成*约,需否支* 60 万**偿款;二是原告主张*租金、物业费*费*是否应*到支*。
针对违约争议,律师*点抗辩:《离婚协议书》及《承诺书》虽约定委托人的配合义务,但该义务存在先后*行顺序,需原告先提出办理更名的明*诉求,委托人方**行配合义务。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原告并未向*托人主张*相**求,属于*于*使权*,委托人不存在拒绝配合的违约行为,不应*担 60 万**偿责任。同时,委托人始终**表示愿意配合办理更名手续,进一步*证无违约主观意愿。
对于*金*相***争议,律师**方*反驳:一是双**房*租赁关*,原告主张*租金*准无客观评估依据,仅为单**索*果,不应*信;二是案涉房*尚*完成*名过户,委托人在办理手续前仍为合法***,且 2021 年 6 月后**房*是为照顾*成**生子,并非恶意占用;三是原告未提交物业费、暖气费*相**据,诉求数额不明*,缺乏主张*据。
庭审中,王*律师*绕上述观点,结合证据及法*规定充*发表代理意见,针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租金*图等证据逐一质证,明*区分 “未配合” 与 “无法*合” 的法*差异,强*委托人照顾*女的合理性,有*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
三、案件结果
法*经*理采纳了王*律师*部分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案涉房*归*托人所有,委托人于*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原告房*补偿款 600,000 元;
2. 驳回原告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全*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 4900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2450 元(原告已垫付,委托人需一并支*)。
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满*,明*了房*所有***,成*化解*告主张*高*租金*其他费*诉求,合法***到有*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