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被告)与原告原系夫妻,2020 年 1 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委托人需配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日委托人出具《承诺书》,承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相关手续,若未配合则赔偿原告 60 万元,房屋归委托人所有。离婚后,原告主张委托人未履行配合义务,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60 万元赔偿款及利息、房屋租金(按 2300 元 / 月计算),并承担物业费、暖气费等费用。委托人委托王浩律师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王浩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核心争议:一是委托人是否构成违约,需否支付 60 万元赔偿款;二是原告主张的租金、物业费等费用是否应得到支持。
针对违约争议,律师重点抗辩:《离婚协议书》及《承诺书》虽约定委托人的配合义务,但该义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需原告先提出办理更名的明确诉求,委托人方能履行配合义务。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原告并未向委托人主张过相关诉求,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委托人不存在拒绝配合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 60 万元赔偿责任。同时,委托人始终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办理更名手续,进一步佐证无违约主观意愿。
对于租金及相关费用争议,律师从三方面反驳:一是双方无房屋租赁关系,原告主张的租金标准无客观评估依据,仅为单方搜索结果,不应采信;二是案涉房屋尚未完成更名过户,委托人在办理手续前仍为合法权利人,且 2021 年 6 月后居住房屋是为照顾未成年婚生子,并非恶意占用;三是原告未提交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票据,诉求数额不明确,缺乏主张依据。
庭审中,王浩律师围绕上述观点,结合证据及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针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租金截图等证据逐一质证,明确区分 “未配合” 与 “无法配合” 的法律差异,强调委托人照顾子女的合理性,有力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浩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案涉房屋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 600,000 元;
2. 驳回原告关于利息、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900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2450 元(原告已垫付,委托人需一并支付)。
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满足,明确了房屋所有权归属,成功化解原告主张的高额租金及其他费用诉求,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